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上 訴 人 邱金榮
莊金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訓基、莊育明、莊育喜、莊明錦、莊育
泰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552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3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4,0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