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閎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88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湯姆生紐斯葆OB蛋白膠囊」貳拾陸盒(每盒陸拾顆)及「湯姆生紐斯葆濃縮藤黃果膠囊」肆盒(每盒陸拾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閎銘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6441 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湯姆生紐斯葆OB蛋白膠囊」26盒( 每盒60顆)及「湯姆生紐斯葆濃縮藤黃果膠囊」4 盒(每盒 60顆)均係屬查獲之禁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閎銘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 過失輸入禁藥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於民國103 年8 月 28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16441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3 年 10月1 日確定在案,嗣該緩起訴處分於104 年10月1 日期滿 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而扣案之「湯姆生紐斯葆OB蛋白膠囊」 產品及「湯姆生紐斯葆濃縮藤黃果膠囊」產品,均係屬藥事 法所列管之藥品,倘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禁藥,此有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1 月29日FDA 研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該函所附之檢驗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佐,而上開扣 案藥品為被告未經許可輸入而屬其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 之物,亦據被告於偵訊中所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 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