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273號
TYDM,104,聲,5273,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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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福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7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福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福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 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4 年12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 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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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