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珮汾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
第9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ANDIES」商標手機殼保護套商品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10月7 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6 28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扣案「CANDIES 」商標 手機殼保護套商品1 件,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 冒品,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明確,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扣案物照片等件 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物確係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 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