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172號
TYDM,104,聲,5172,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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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真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7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真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真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1年10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 國98年9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11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湯真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誤載為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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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