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堃輝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7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堃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堃輝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送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4 年12月11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04 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 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6 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6 月13日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