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89年度,10號
CHDM,89,交重附民,10,2000121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0號
  原   告 甲○○
        乙○○○
        丙 ○
  兼右一人法
  定 代理 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
  被   告 高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兼法
  定 代理 人 己○○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十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王 紋 瑩
                      法   官 康 弼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田 慧 賢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高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