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岳中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
度聲沒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布拜里商標圖樣之披肩及外套各壹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岳中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7445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扣案布拜里商標圖樣之披肩及外套各1 件,均 為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岳中華因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74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乙節,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布拜里商 標圖樣之披肩及外套各1 件,業經鑑定均為仿冒品,亦有鑑 定證明書1份附卷可佐,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聲請人本 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