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986號
TYDM,104,聲,4986,201512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祺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7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祺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祺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 12月26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11月27日 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 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5 年3 月4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 月20日,是聲請 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