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883號
TYDM,104,聲,4883,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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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威德(原名劉興煥)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選訴字第5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之錄音光碟,准予轉拷交付予本院一○四年度選訴字第五號案件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共同被告劉興枋劉興玖江町岱及鄧 進郎等人歷經偵查及鈞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所述均反覆不 一,是否有不當外力介入致渠等之陳述偏離事實?又渠等各 該次筆錄真意究竟為何?另又渠等各次陳述之證明力究應如 何取捨?均影響被告甲○○權益甚鉅,故聲請複製共同被告 劉興枋劉興玖劉新森江町岱鄧進郎偵查中詢問、訊 問及鈞院準備、審理程序之錄音、錄影光碟等語。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 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 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 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 印、抄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法庭電子筆錄光碟或轉拷 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 」,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第19條亦有明文。是辯護人於審判中之閱卷權自包含轉拷刑 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錄音、錄影之權利在內。查聲請人業已 釋明調閱如附表所示偵訊過程錄音、錄影光碟之必要性,則 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按前「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雖規定:「當事 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 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 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 目的使用。」然法院組織法已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增訂第 90條之1 (同年月3 日生效),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 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 ,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 之裁定,得為抗告。」又該條立法修正理由記載:「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 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允宜 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 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 安定性,爰於第1 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 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惟若屬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求慎重,應有必要延長 聲請期限,爰於但書明定此類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 請。」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 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查,共同被告劉興枋劉興玖、劉 新森、江町岱鄧進郎業經本院分別為準備程序、審理程序 尚未終結,是聲請人於104 年11月25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上 開人等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開庭翌 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之期間內為之,且係為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 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惟 聲請人尚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自不待言。是聲請 人於繳交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示本院之法庭錄音光 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受訊問人 │光碟名稱 │
├──┼──────┼────────────┤
│一 │劉興枋 │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
│ │ │、審理程序之錄音光碟 │
├──┼──────┼────────────┤
│二 │劉興玖 │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
│ │ │、審理程序之錄音光碟 │
├──┼──────┼────────────┤
│三 │劉新森 │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
│ │ │、審理程序之錄音光碟 │
├──┼──────┼────────────┤
│四 │江町岱 │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
│ │ │、審理程序之錄音光碟 │
├──┼──────┼────────────┤
│五 │鄧進郎 │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
│ │ │、審理程序之錄音光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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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