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4年度,2027號
TYDM,104,桃簡,2027,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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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作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4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作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 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觀察、勒戒,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 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 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 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向本庭合議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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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