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交簡字第3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培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6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培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至11行「不慎 與黃得厚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 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警到場處理,測得李培貴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應予補充更正為「不 慎與黃得厚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 撞,致黃得厚受有肩部挫傷、踝挫傷之傷害(涉犯過失傷害 罪嫌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上午9 時1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證 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 至6 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應予補充「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衛生福利部桃 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培貴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情形之罪。又被告前於102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 以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20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 於103 年5 月9 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肇事後固有向到場處理 之員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惟承認其為交 通事故肇事人,與主動告知員警其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尚屬有間,且參以被告係於發生車禍事故後,經警當場測 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乙情,顯見有偵查犯罪 職權之警察已知悉本案公共危險犯行之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 人,而與自首之要件未合,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於①89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0年度營簡
字第15號判決處拘役40日確定;②9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0年度鳳交簡字第192 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5 月確定;③101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101 年度桃交簡字第2211號判決處拘役65日確定;④102 年 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2035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⑤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交簡字第24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 定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詎 仍不知警惕,再次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以其本案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仍貿然駕駛自用大貨 車上路,不啻對他人已產生立即侵害之高度危險性,亦自陷 於危險狀態中,且其亦因酒後判斷力與操控力均降低,不慎 致與黃得厚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 碰撞,釀成交通事故,本不宜寬貸;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復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照被告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速偵字第6774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