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664號
TYDM,104,易,664,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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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Y CHRISTOPHER MARTINEZ【菲律賓籍】
      石國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5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Y CHRISTOPHER MARTINEZ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石國勳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石國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506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並於民國97年1 月30日確定,嗣於97年7 月9 日執行完畢 出獄,詎猶不知悔改,其與SY CHRISTOPHER MARTINEZ 均知 悉一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限制,任何人均得以自 己名義向同一或不同電信公司申辦數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 手續甚為簡便,並可預見提供自己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晶片 卡(SIM 卡)予陌生人或與自己不具密切信賴關係之人使用 ,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藉以逃避偵查機關追查 ,竟均不違背其等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 意,先於102 年4 月間之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桃 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宿舍內,由SY CHRISTOPHER MARTI NEZ 將前向不知情之友人NAVARRO ARLENE TIMPUG (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用其所申請之0000000000 門號行動電話,在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桃園市○○區○○ ○路00○0 號之公司內,以新臺幣(下同)800 元之代價出 售與石國勳石國勳取得上開門號後,復同月間不詳時間( 102 年4 月1 日前)在臺灣地區之某不詳地點,提供該門號 予詐欺集團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員使用,而該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則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陳馬文瑞張鳳英張興立蘇煒程劉憲旻朱皓瑜,並要求陳馬 文瑞等人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陳羿安(所涉幫助詐欺犯行 ,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所申請之 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商銀)竹山分行第000000000000號 帳戶、中華郵政竹山郵局(下稱竹山郵局)第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嗣因陳馬文瑞等人於匯款後遲未收受購買之商品 ,始知上當受騙,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陳馬文瑞張鳳英張興立告訴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



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對檢 察官所提上開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證據能 力並無意見(見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95 號卷《下稱易字卷 》第36頁反面),本院亦查無有何顯然不正之方法取得情事 ,而悖於其自由意志,是被告二人前開不利於己之供述得為 證據。
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同意,刑事訴訟法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 查本院下列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 ,含證人即被害人蘇煒程劉憲旻、陳馬文瑞張鳳英、朱 皓瑜、張興立於警詢之證述與門號申登人NAVARRO ARLENE T IMPUG 於偵查中之供述,均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 惟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 院易字卷第36頁反面),被告二人與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渠等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 證據能力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 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前揭規定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除上開所述外,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供述證據以外之卷 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 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 終結前就卷內所有之卷證資料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 易字卷第36頁反面),又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本案認定犯罪 事實所引用之本案卷證所有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SY CHRISTOPHER MARTINEZ石國勳固分別坦承有 以800 元出售及收購系爭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等情, 惟皆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被告SY CHRISTOPHER M ARTINEZ 辯稱:上開門號SIM 卡是很久以前拿到的,伊把儲 值額度用完後就沒有再使用了,石國勳在與伊共事的公司內 向伊收購SIM 卡,時間在102 年3 、4 月間,石國勳向伊收 購時,伊有問他用途,他說是要用在商務,並說他已在公司 上班八年了,保證不會有問題或拿來做壞事,嗣後石國勳並 未告知伊出售的SIM 卡遺失云云。被告石國勳則辯稱:伊向 SY CHRISTOPHER MARTINEZ 購買的SIM 卡是為了免繳網路互 打的通話費,但購買後不久該SIM 卡就遺失了,因不知遺失 故未報警或告知SY CHRISTOPHER MARTINEZ ,因該SIM 卡不 是很重要的東西,沒注意就不知何時遺失的,收購當時該SI M 卡內還有儲值額度云云。經查:
㈠系爭門號係由「NAVARRO ARLENE TIMPUG 」本人於102 年 3 月7 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00000 號6 樓」,檢附 「NAVARRO ARLENE TIMPUG 」護照影本二頁向威寶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嗣由SY CHRISTOPHER MARTINEZNAVARRO ARLENE TIMPUG 取得等情,業經證人NAVARRO ARLENE TIMPU G 於警詢中證述綦詳(見桃檢103 年度偵字第19760 號卷《 下稱偵19760 卷》第15至17頁、第21至25頁),復有威寶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21日威(客上檢)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所附系爭門號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申請人 護照影本及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 契約附卷可稽(見桃檢偵19760 卷第10至12頁);又按一般 成年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原則上應由本人親自為之,並應檢 附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第二身分證件正本;而電信公司特 約服務中心或經銷商受理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應核對申請人 國民身分證、相片及現場容貌,並應檢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 本及第二身分證件影本,且應依檢附之影本填寫申請書各項 欄位資料,此為電信公司受理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商業常規 慣行。茲系爭門號之申請既載明係由申請人本人「NAVARRO ARLENE TIMPUG 」親自為之,該門號客戶申請書亦檢附申請 人本人「NAVARRO ARLENE TIMPUG 」護照影本二張,可徵「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受理系爭門號之申請時,確已 能切實核對現場申請人本人「NAVARRO ARLENE TIMPUG 」之 人貌與「NAVARRO ARLENE TIMPUG 」護照上照片之容貌一致



無訛,此業據NAVARRO ARLENE TIMPUG 於警詢中證述綦詳, 且系爭門號SIM 卡嗣由SY CHRISTOPHER MARTINEZ 以800 元 出售並交予石國勳使用,並為被告二人坦承在案(見本院10 4 年度易字第664 號卷《下稱易字卷》第48至52頁),足認 系爭門號確係NAVARRO ARLENE TIMPUG 本人申請使用後交予 SY CHRISTOPHER MARTINEZ ,再由SY CHRISTOPHER MARTINE Z 以800 元代價出售予石國勳無訛,首堪認定。 ㈡而證人即被害人蘇煒程於102 年4 月11日在雅虎拍賣網購買 12罐嬰兒奶粉,於同日晚間19時51分接聽門號0000000000號 電話指示操作ATM 方式匯款6120元至第000000000000號帳號 內,事後未獲物品,經其妻告知賣家被檢舉是詐欺集團始知 受騙;而被害人劉憲旻於102 年4 月11日在雅虎拍賣網購買 尿布2 箱,於同日晚間20時10分接聽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 指示操作ATM 匯款2160元至第000000000000號帳號內,事後 未獲物品以電話0000000000聯繫賣方未予回應始知受騙;而 被害人陳馬文瑞於102 年4 月10日在雅虎拍賣網購買膠原蛋 白粉,於12日晚間19時18分聽從門號0000000000電話指示匯 入1910元於000000000000之帳號內,事後經中國信託人員來 電告知該帳號為警示帳號始知受騙;被害人張鳳英於102 年 4 月11日在雅虎拍賣網購買桂格養氣人蔘滋補液,於同日晚 間19時51分匯款9630元至000000000000號帳號內,事後未收 到貨物以電話0000000000、電子郵件聯繫賣方皆未回應始知 受騙;被害人朱皓瑜於102 年4 月12日在雅虎拍賣網購買春 天素食餐廳餐卷5 張,於同日下午15時聽從網路電話指示匯 款1500元至第000000000000號帳號內,事後未獲物品,經撥 打0000000000號皆未獲回應始知受騙。被害人張興立於 102 年4 月11日在雅虎拍賣網購買江蕙演唱會門票兩張,經以電 話聯繫後同日晚間19時06分匯入3600元於000000000000之帳 號內,事後未獲物品以電話0000000000聯繫賣方未回應始知 受騙等情,業據證人蘇煒程劉憲旻、陳馬文瑞張鳳英朱皓瑜、張興立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蘇煒程部分,見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 第11至12頁、南投地檢103 年度核退字第8 號卷第27頁;劉 憲旻部分,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 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9 至10頁、南投地檢103 年度核退字 第8 號卷第28頁;陳馬文瑞部分,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 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9 至10頁、南 投地檢103 年度核退字第8 號卷第29至30頁;張鳳英部分, 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 案偵查卷第11至12頁、南投地檢103 年度核退字第8 號卷第



31至32頁;朱皓瑜部分,見南投地檢103 年度核退字第8 號 卷第196 頁、第33至34頁;張興立部分,見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第9 至 11頁、南投地檢103 年度核退字第8 號卷第35至36頁),並 有蘇煒程等人匯入款項之台中商業銀行竹山分行第00000000 0000號帳戶及竹山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人陳羿 安之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 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 至4 頁),復有門號 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 郵局102 年4 月26日投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陳羿安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及查 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YAHOO ! 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 、蘇煒程之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陳羿 安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中商業銀行竹山分 行102 年4 月29日中竹山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陳羿 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身分證影本、存款業務往來申 請約定書暨交易明細、YAHOO ! 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 、劉憲旻之郵局存摺及內頁明細影本、陳羿安之帳戶警示資 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灣大哥 大受話通話(門號00-00000000 )明細單暨通聯調閱查詢單 陳馬文瑞之中國信託存摺及內頁明細影本、陳馬文瑞之手機 簡訊資料、陳馬文瑞之電子郵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00 -00000000 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張鳳英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YAHOO ! 奇摩拍賣及電子信箱網站網頁列印資 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張興立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及查詢結果YAHOO ! 奇摩拍賣及電子信箱網站網 頁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 分局偵辦陳羿安等人涉嫌詐欺犯罪事實一覽表及職務報告、 朱皓瑜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等在卷可佐(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5 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8 至10頁、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 第13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 00號刑案偵查卷第14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 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5頁、第19頁、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 18頁、第20至22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 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6 至8 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1頁、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查卷第12至13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5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 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6至18頁、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 卷第19頁、第21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 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22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 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23至25頁、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查卷第12至13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4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 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5至16頁、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 卷第19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 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21至24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25至27頁、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 第13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 00號刑案偵查卷第15至19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 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21至25頁、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 12至13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 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4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 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8至22頁、南投地檢10 3 年度核退字第8 號卷第12至17之1 頁、南投地檢103 年度 核退字第8 號卷第197 頁背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3至15頁、南投地 檢103 年度核退字第8 號卷第198 至200 頁、103 年度偵字



第19760 號卷第10至11頁),且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堪認 系爭門號確已遭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作為詐欺蘇煒程、劉 憲旻、陳馬文瑞張鳳英朱皓瑜與張興立之犯罪工具,至 為明灼。
㈢再按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聯繫通訊之工具,具有強烈屬人性 及隱私性,自以本人保管使用為原則,且申請行動電話門號 並無特殊限制,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辦,一人得向同一 或不同電信公司申請多數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此乃眾所週知 之事實;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如確係合法使用或具正 當用途,本可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供己使用, 殊無另向他人收集、購買或租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且被 告SY CHRISTOPHER MARTINEZ 自承外國勞工在臺灣申請手機 SIM 卡手續簡便,僅需檢附護照、居留證即可,及石國勳亦 自承其自有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等情無訛,渠2 人 當無另行向他人取得門號SIM 卡之必要,是其等所辯出售或 收購系爭門號云云尚屬悖理難採。另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用 途係用以聯絡,其聯絡均會留下通聯紀錄,一旦有人收集他 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供作不明使用,依社會通常認知,必是 隱身幕後之使用人欲利用人頭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掩飾犯行避 免遭人追查,誠已極易令人衍生此舉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 合理懷疑;觀諸現今社會,詐欺集團利用人頭行動電話門號 詐得他人財物藉以逃避國家查緝之案件屢見不鮮,復廣為媒 體報導且迭經政府宣傳,是出賣、出借或以他法提供行動電 話門號予非親非故之陌生人或不具密切信賴關係之人,受讓 者之目的係欲以該行動電話門號從事財產犯罪,此當為一般 稍具智識程度或社會經驗之人能預見之情事,據此,苟見非 親非故之陌生人或不具密切信賴關係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 行動電話門號,反向不特定人出價或以其他方式收集或租用 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供己使用,衡情對該行動電話門號是否 係合法使用一節當有合理懷疑,甚或對該行動電話門號將用 以從事財產犯罪一事應有所知悉。本件被告二人於案發時既 為智慮正常之成年人,具有相當之識別能力,復已進入社會 工作多年或自菲律賓來台工作,對於上情殊不得諉稱不知, 而依渠等智識程度、社會經驗(分別詳見本院易字卷第48頁 、第50至51頁、第48頁反面至第50頁、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 被告之供述),被告SY CHRISTOPHER MARTINEZ石國勳向 其收購行動電話門號之際,應已預見其行動電話門號有遭他 人用於實行財產犯罪之高度可能。而石國勳雖辯稱系爭門號 係於不詳時地遺失云云,惟其已自述,在102 年間只有使用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以伊母親名義申辦的,該支電話



有按時繳費,並無欠款,斯時是基於以自己名義申辦SIM 卡 還要繳基本通話費,為了省下基本通話費才未以自己名義申 辦,斯時伊月薪約3 萬元,無房貸或車貸,也不用養家,只 需給父母親1 萬元,一個月有2 萬元零花等語,是既其已自 有門號可供使用,又豈需再向SY CHRISTOPHER MARTINEZ 購 買系爭門號?且其一方面自承係為減免與女友網內通聯之費 用始向SY CHRISTOPHER MARTINEZ 收購系爭門號SIM 卡,然 另一方面卻稱系爭門號SIM 卡係不重要的東西而不知何時遺 失,兩者已屬相互矛盾。況被告石國勳另自承系爭門號SIM 卡係以800 元購入,於遺失時裡頭尚有儲值幾百元等語(見 本院易字卷第153 頁正面),顯有相當之經濟價值且用以與 女友網路互打,已如前述,衡情並非不重要之物,但其在遺 失該SIM 卡後竟未報警、掛失或告知SY CHRISTOPHER MARTINEZ加以處理,顯悖於社會經驗,所述難以採信;其另 辯稱:因系爭門號SIM 卡與他行動電話公司的SIM 卡尺寸不 同,故無法置入其行動電話內使用,才隨便置放而遺失云云 (見本院易字卷第52頁),惟經本院向威寶電信公司函詢, 經函覆以:該公司SIM 卡尺寸及規格均符合GMS 國際標準, 並與他家行動電話業者採用相同的國際供應商,亦即相同規 格、尺寸的SIM 卡於不同電信業者銷售之行動電話均得相容 ,現行不同規格、尺寸的SIM 卡亦得透過轉接卡的方式進行 轉換(見本院易字卷第134 頁),是石國勳上開所辯,亦與 事實不符。從而石國勳以800 元向SY CHRISTOPHER MARTINEZ收購其友人NAVARRO ARLENE TIMPUG 申辦之行動電 話門號SIM 卡,顯已交付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而 SY CHRISTOPHER MARTINEZ石國勳主觀上對該使用系爭行 動電話門號者之目的,係在供作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一情 理應有所認識,惟SY CHRISTOPHER MARTINEZ石國勳仍執 意將本件門號交付他人使用,顯可預見渠等提供之系爭門號 將遭詐欺集團為不法使用,且渠等就該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 渠等之本意,綜合考量各情,堪認被告SY CHRISTOPHER MARTINEZ石國勳確均有幫助詐欺集團利用系爭門號為詐欺 財產犯罪工具之不確定故意及行為,應堪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二人所辯各節,均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 可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並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生效,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刑法第339 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 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固未變更,然 罰金刑度業經提高,即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規定。
㈡罪名: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對於他人 犯罪資以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而未參與實行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亦即幫助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始克當之。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係指 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所稱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犯 罪事實之內容或一部,而僅係助成他人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 之謂。本件被告SY CHRISTOPHER MARTINEZ石國勳依卷內 事證只有將系爭門號提供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作為詐騙蘇煒程 等人之聯絡工具,嗣應係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對蘇煒程等人 實行詐欺犯行,故被告二人所為顯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又尚乏積極證據可認其等係以正犯之犯意而 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被告二人所為均係構成幫 助犯,而非論以正犯。是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被告二人各以交付一個系爭門號SIM 卡之幫助詐欺行為 ,幫助該詐騙集團詐騙蘇煒程劉憲旻、陳馬瑞文、張鳳英朱皓瑜、張興立等詐欺犯行,侵害多數法益,而觸犯同一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 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二人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 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石國勳有犯罪事 實欄所載之前科執行情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並先加後減之。
㈢量刑:




爰審酌被告SY CHRISTOPHER MARTINEZ 提供同事石國勳系爭 行動電話SIM 卡,石國勳復將系爭門號SIM 卡提供予詐欺集 團為不法使用,助使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危害社會 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其他犯罪 行為人,增加蘇煒程等人求償之困難,行為實不足取;兼衡 SY CHRISTOPHER MARTINEZ 係自菲律賓來台打工之外籍勞工 ,而石國勳竟罔顧SY CHRISTOPHER MARTINEZ 之信任,將其 向友人借得之系爭門號SIM 卡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其等犯罪後均矢口否認之態度及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被害人蘇煒程等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及其等迄未與 被害人蘇煒程等人達成和解或有所賠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案經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遭詐欺金額 │詐欺方式 │
├──┼─────┼──────┼───────┼──────┼─────────┤




│ 1 │蘇煒程 │102年4月11日│台中商銀 │621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
│ │ │晚間7時51分 │ │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佯│
│ │ │許 │ │ │裝販售嬰兒奶粉之相│
│ │ │ │ │ │關訊息,並以上開門│
│ │ │ │ │ │號為聯絡電話,致使│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2 │劉憲旻 │102年4月11日│台中商銀 │216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
│ │ │晚間8時10分 │ │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佯│
│ │ │許 │ │ │裝販售尿布之相關訊│
│ │ │ │ │ │息,並以上開門號為│
│ │ │ │ │ │聯絡電話,致使被害│
│ │ │ │ │ │人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 │ │買後依指示匯款。 │
├──┼─────┼──────┼───────┼──────┼─────────┤
│ 3 │陳馬文瑞 │102年4月12日│台中商銀 │191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
│ │(告訴人)│晚間7時18分 │ │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佯│
│ │ │許 │ │ │裝販售明治膠原蛋白│
│ │ │ │ │ │粉之相關訊息,並以│
│ │ │ │ │ │上開門號與告訴人聯│
│ │ │ │ │ │絡,致使告訴人陷於│
│ │ │ │ │ │錯誤,下標購買後依│
│ │ │ │ │ │指示匯款。 │
├──┼─────┼──────┼───────┼──────┼─────────┤
│ 4 │張鳳英 │102年4月11日│台中商銀 │36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
│ │(告訴人)│晚間7時51分 │ │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佯│
│ │ │許 │ │ │裝販售桂格養氣人參│
│ │ │ │ │ │滋補液之相關訊息,│
│ │ │ │ │ │並以上開門號與告訴│
│ │ │ │ │ │人聯絡,致使告訴人│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 │後依指示匯款。 │
├──┼─────┼──────┼───────┼──────┼─────────┤
│ 5 │朱浩瑜 │102年4月12日│竹山郵局 │15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
│ │ │下午3時許 │ │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佯│
│ │ │ │ │ │裝販售春天素食餐廳│
│ │ │ │ │ │之相關訊息,並以上│
│ │ │ │ │ │開門號為聯絡電話,│




│ │ │ │ │ │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下標購買後依指示│
│ │ │ │ │ │匯款。 │
├──┼─────┼──────┼───────┼──────┼─────────┤
│ 6 │張興立 │102年4月11日│台中商銀 │963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
│ │(告訴人)│晚間7時6分許│ │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佯│
│ │ │ │ │ │裝販售江蕙演唱會門│
│ │ │ │ │ │票之相關訊息,並以│
│ │ │ │ │ │上開門號為聯絡電話│
│ │ │ │ │ │,致使告訴人陷於錯│
│ │ │ │ │ │誤,下標購買後依指│
│ │ │ │ │ │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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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寶電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