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947號
TYDM,104,審訴,947,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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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9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富裕
      湯珠寶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少連
偵字第1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富裕、被告湯珠寶係少年吳○○ 、少女葉○○(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所涉傷害等罪嫌另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之友人,少女葉○○因懷 疑告訴人田品軒在外散布謠言,而對田品軒心生不滿,林富 裕、湯珠寶聽聞少女葉○○訴說上情後,遂與少年吳○○、 少女葉○○於103 年10月13日晚上10時許,在桃園縣大溪鎮 (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 號田心國小操場內, 先由湯珠寶田品軒發生拉扯,林富裕見狀即基於恐嚇之犯 意,持黑色手槍1 支(以瓦斯擊發彈丸,經鑑驗未具殺傷力 ),在田品軒面前對空擊發2 聲,以此方式恫嚇田品軒,使 田品軒心生畏懼。林富裕湯珠寶、少年吳○○、少女葉○ ○等人另共同基於傷害、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由湯珠寶徒 手架住田品軒,以此方式限制田品軒之行動自由,再由林富 裕揮拳毆打田品軒之臉部,少年吳○○則持木棍毆打田品軒 ,少女葉○○亦徒手揮打田品軒之臉部1 耳光,使田品軒受 有頭皮挫傷併頭皮撕裂傷、背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林富裕湯珠寶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 ,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 人田品軒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 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林富裕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 分;被告湯珠寶涉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本院另改依 簡易判決處刑,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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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