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曉民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
字第1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曉民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下午,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中壢市(現改 制為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往延平路、新興路方向行駛,前 因行經龍岡路與林森路口時遇紅燈號誌違規續行,經巡邏警 鳴報追緝,於同日下午4 時37分許,駛進龍岡路與中北路路 口後,先右轉假意暫停路邊受檢,旋於該路口處急速倒車迴 轉,欲沿龍岡路往龍岡地下道方向行駛,以此方式躲避查緝 ,不慎於倒車過程中,先後撞擊因紅燈號誌停等於龍岡路往 延平路方向路口處由王寶麗騎乘之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 型機車、李玉珍騎乘之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該 2 人均人、車倒地,王寶麗因而受有頭暈、焦慮等傷害,李 玉珍則受有左膝蓋、右腳踝、右手肘、右手腕等多處擦挫傷 等傷害(涉犯過失傷害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被 告明知其已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肇事,竟漠視該情,基於肇 事逃逸之犯意,未下車察看援助,亦未為必要之救護措施, 即駕車逕自逃逸。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 逃逸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賴曉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04 年10 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