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277號
TYDM,104,審交易,277,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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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63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博文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晚間 7 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 龜山鄉(現已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以下行政區名皆仍以舊 制稱之)長壽路往新莊方向行駛,行經桃園縣龜山鄉○○路 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 當時天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等情形,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方由告訴 人丁進發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致失控撞 上內側安全島,丁進發因此受有背挫傷、頸部肌肉拉(起訴 書原誤載為「發」)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楊博文涉犯刑法第 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 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丁進發已於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除有本院104 年12月2 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 解筆錄各1 份為憑,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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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