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侵附民字,104年度,6號
TYDM,104,原侵附民,6,2015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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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A女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女之父 註詳卷
被   告 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惠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4 年度原侵訴字第1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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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