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交易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靖燁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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