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4年度,61號
TYDM,104,交訴,61,2015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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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力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6日所為之104 年度交訴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力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鄧力雲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不服本院 民國104 年10月16日所為之104 年度交訴字第61號判決,並 於同年11月3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 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 由(以送達本院時,本院所蓋之時間戳章為準),逾期將逕 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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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