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79號
TYDM,102,訴,279,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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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國榮
      呂秋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尹章律師
      施宣旭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7469號)及移請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6082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宋國榮共同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秋育共同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宋國榮呂秋育前為夫妻,原均任職址設桃園市○○區○○ 村○○○路0 ○0 號「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錸公 司)」,宋國榮於民國98年間迄99年3 月29日止均為勁錸公 司之董事長,而呂秋育於98年間則為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 理,掌管財務、廠務、業務3 大部門,又於99年4 月9 日起 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故宋國榮呂秋育均為商業會計法 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宋國榮呂秋育2 人為購買土地及 相關設備,作為增設勁錸公司第二廠區之用,陸續向附表一 所示之債權人借款,而98年間各債權人委由廣信益群會計師 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 所並於統計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後,於98年10月15日出具勁 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確認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公司 名義,共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盧光煒等債權人共借款新臺幣( 下同)389,639,494 元,宋國榮並出具聲明書證明上開借款 之真實性,然勁錸公司於98年會計年度終了至遲3 個半月內 應出具財務報表時,宋國榮呂秋育明知依法應將上開借款 之會計事項列入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企業整體營運 及財務狀況,且勁錸公司自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98年10月 15日出具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後迄98年12月31日止僅 陸續償還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少數借款,宋國榮、呂 秋育仍為隱匿勁錸公司積欠上開款項之訊息,共同基於故意 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意聯絡,未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借



款尚未清償部分列入公司帳,並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 勁錸公司之98年度資產負債表,致生不實之結果,且經德興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98年度之簽證查核時,發現前開民間 借款確實並未如實計入。嗣經勁錸公司簽證會計師多次要求 ,且因勁錸公司於案發後已陸續清償部分上開借款,勁錸公 司始將清算後其餘未清償之借款共207,787,291 元,列於勁 錸公司100 年度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科目中之「其他短期借 款」。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所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 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 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 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 據適格,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61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證人黃健豪、吳坤樹於警詢中之證述,雖屬傳聞證據,但 被告2 人及其辯護人於準備及審理程序對於證據能力表示沒 意見,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第2 項、第1 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而審酌 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作成之情況,均係出於 自由意志,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形,亦無顯不可信之情 狀,認均適當,皆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 為證據。
㈠查證人黃健豪、吳坤樹盧光煒傅裕勝於檢察官偵查中經 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2 人及其辯 護人復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且渠等 於本院審判期日經傳喚到庭具結作證,並行交互詰問,直接 檢視其證詞,以補足被告詰問權之行使,則渠等於檢察官偵 查作證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㈡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 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 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32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證人許文祥張怡萱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已依法具結,且衡諸該陳述之做成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因認具有證據能力,又被告2 人及其辯護人亦未聲請傳喚 該證人詰問,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而本院 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上開證人之證述並告以要旨,而 為合法調查後,自得將上開證人於前揭偵查中之證述採為證 據。
貳、事實認定
一、訊據宋國榮呂秋育固坦承於98年間分別任職勁錸公司之董 事長、執行副總經理,呂秋育自99年4 月9 日起則擔任為勁 錸公司之董事長,其與宋國榮並有向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借 款,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 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行,宋國榮並辯稱:伊不清楚勁錸 公司有無將跟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之借款列入財務報表,但 公司都有記帳,只是不清楚怎麼列帳,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 務所製作之98年10月15日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並沒有 做確實查證動作,而是請各債權人自己陳報,伊當時有反應 金額不正確,但當時伊被很多債權人包圍,伊沒有做確認, 伊真的不清楚勁錸公司有無將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列入資產負 債表,要問財務跟製作會計報表的人云云;呂秋育則辯稱: 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幾乎都是宋國榮的朋友或客戶,我們是 以開支票的方式借款以周轉資金,幾乎都是公司名義的支票 ,因為97年間有金融風暴才會去借款,如果支票到期就會還 款或展延,財務報表可能會因為小科目彙整成大科目,所以 呈現出來會被簡化,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8年10 月15日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也只是請債權人登記,勁 錸公司當時都被債權人控制,我們無法反應,還逼著伊幫不 簽名的債權人簽聲明書,而且事後我們還有請別的會計師幫 忙查帳,只是因為當時會計似乎有跟債權人串通,帳目有重 複記載,而且101 年7 月工廠火災,資料都沒有,所以後來 確認金額也很困難云云。辯護人並以:勁錸公司實際對外借 款金額並未達389,639,494 元,且檢察官未舉證證明附表一 所示之借款數額究竟是何時開始產生、歷年借款數額變動情 形為何,舉證顯有不足,又勁錸公司會計人員有將勁錸公司 歷年負債情形如實記載,縱會計人員記載之科目與檢察官認 定應記載之科目不同,但均有將歷年負債情形如實記載,且 宋國榮呂秋育未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資產負 債表,宋國榮自始未參與會計帳務,而呂秋育自98年9 月21 日後亦未參與會計帳務處理,自不應遽為認定有故意不為記 錄之情形等語為宋國榮呂秋育2 人辯護。




二、經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於98年間計算查核後,認勁錸公司 迄98年10月15日止民間借款數額共為389,639,494 元 ㈠宋國榮呂秋育均稱98年間債權人有委託廣信益群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查核,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並依債權人陳報之數 額製作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核與廣信 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建豪於警詢、偵訊時證稱:98年 間確有接受張美華之委託而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因查核 過程發現無法完整了解勁錸公司整個負債狀況,故與張美華 重新簽立變更協議程序同意書,由債權人親自至勁錸公司提 示債權憑證再出具聲明書,統計民間借款之數額後,再由宋 國榮出具聲明書,而製作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 總明細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56至58、134 至 136 頁)相符。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張美華所託查核 勁錸公司財務狀況時,發現勁錸公司各銀行支票簿之存根聯 筆數很多,但記錄開票日期、開票對象及金額並不確實完整 ,且會計人員也未將所有開票交易逐一確實入帳,致原執行 協議程序中關於核對支票存根用以統計應付票據明細之協議 程序無法有效執行,故改為執行替代程序,亦即由債權人委 員會聯絡各債權人親自致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證,與勁錸公 司帳列應付票據金額核對,並追查原債權人資金匯款證明, 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查核原始資金證明,應加以備註,再取得 債權人出具之書面聲明書,並由債權人委員會委託之見證人 簽章核對等節,有98年10月27日變更協議程序同意書附卷可 證(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61至62頁),並有葛守民楊盛充張枝盛許茗貴許德峯出具之詢證函、詢證回 函、聲明書在卷可證(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65至74 頁);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核對統計後之民間借款數額 ,亦有製作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備註 欄亦註明未簽立聲明書及由呂秋育代簽聲明書之情形,另經 宋國榮於98年10月29日簽立聲明書確認民間借款之總額共計 389,639,494 元等節,亦有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 彙總明細、宋國榮98年10月29日出具之聲明書在卷可憑(見 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89至91頁),堪認廣信益群會計 師事務所係依98年10月27日變更協議程序同意書所載之替代 執行程序進行查核無誤。
㈡另黃健豪於警詢時證稱:債權人當時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 證時,是依據呂秋育所提供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為依據來 核對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 5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勁錸公司當時協助查核之窗口 為呂秋育,印象中呂秋育提供的是有票據日期的明細,但沒



有辦法肯定是否為統計表或明細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83 頁),則黃健豪證稱當時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時,呂秋育有 提供資料供其核對。又呂秋育於警詢供稱:民間借款債權統 計表示勁錸公司在98年9 月21日跳票以後,為了開債權人會 議臨時編的,並不是正統會計帳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 98號卷第24頁),並有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 日期:98年9 月24日)附卷可憑(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 卷第12頁反面),亦堪認勁錸公司當時有製作民間借款債權 統計表及相關資料供債權人核對金額。是黃健豪確實有依據 勁錸公司提供之相關資料進行民間借款金額之核對,故依上 開替代執行程序並參諸勁錸公司提供之資料,所確認各債權 人之債權金額共為389,639,494 元,亦經宋國榮簽名並提出 聲明書確認無誤,堪以採信。
三、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並未顯現民間借款部分 ㈠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部分,經送德興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查核,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查核報告,內容為「 勁錸公司與銀行間之貸款訂有若干限制條款,惟98年度曾多 次違反該等條款,並有延滯還款情形,銀行要求須立即清償 全部債務,包含貸款餘額及應計利息,勁錸公司管理階層雖 已向銀行方面提出展期請求,惟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尚未獲定 論,另勁錸公司於98年度期間曾多次以支票、匯款及現金等 方式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無法確認其 性質為何,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已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著手 進行調查公司之債權及債務問題,惟仍無法確定其債務金額 ,再者,與供應商之交易條件,由信用交易改為現金交易, 上揭揭露事實可能影響公司之繼續經營,但未於財務報表中 揭露」,有勁錸公司9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德興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之勁錸公司98年及97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 報告書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39 頁、100 年度他字 第4298號卷第93至94頁);是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 經會計師查核後,認勁錸公司於98年間期間曾多次以支票、 匯款及現金等方式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 ,無法確認其性質為何,此部分確屬未於財務報表揭露之事 項,應堪認定。
㈡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吳坤樹於警詢證稱:德興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有替勁錸公司辦理98年度財務報表及稅務報表 之簽證,評估後認為勁錸公司稅簽部分沒問題,但財簽部分 發現公司債權、債務部分,包括了民間借款有很多資金是去 向不明及銀行融資部分有延滯還款情形,因勁錸公司民間借 款部分大部分都不是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之供應商,而在民



間借款帳載部分,其應付票據明細大部分都是支付給個人, 詢問過宋國榮呂秋育後才知道是向民間借款之金額,且應 付票據及帳款金額實際上應該是支付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款 項,經核對帳證、傳票、憑證、銀行存摺、支存帳單做一詳 查後,發現許多資金流向與公司業務無關,而是支付給個人 ,所以認定公司有隱匿資產負債之問題,宋國榮呂秋育亦 坦承有關民間借貸部分,沒有列在公司財務報表中,且宋國 榮稱這些金額都是以公司名義借的,又經查核勁錸公司之資 產負債表,公司短期借款與長期借款合計僅有81,845,613元 ,經詢問公司管理階層,並從勁錸公司資金去項支付給非進 貨關係人,以及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民間借款調查 表,再依據帳載利息支出高於向銀行貸款核算金額,所以才 研判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並未登入公司財務報表等語(見10 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75至77頁),於偵訊中證稱:德興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有辦理勁錸公司98年度之財報及簽證,但 因為有些事項無法在財務報表表明,所以出具保留意見書, 也就是勁錸公司付款不正常、開立支票的對象均非進貨對象 ,金額又龐大,且98年度有債權人委託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 所就特定目的進行查核,因為勁錸公司無法確認金額,從財 報上也看不出來勁錸公司有大筆民間借款等語(見100 年度 他字第4298號卷第127 至130 頁),故依吳坤樹上開證述內 容可知,益徵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勁錸公司98年度財 務報表簽證時,確實發現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部分並未於資 產負債表中揭露。

⒈而吳坤樹於警詢證稱:如果民間借款是以公司名義借,依規 定要登錄在公司財務報表內,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款,就不 需登錄在公司財務報表內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 第77頁),於偵訊中證稱:公司的民間借款如果是以負責人 個人名義借款,就不需要在報表上表現出來,但是會表示在 股東往來科目,若以公司名義借款,就需要在財務報表上表 示,勁錸公司出具的勁錸公司財務報表內,沒有包含流動負 債和長期負債的民間借貸部分,大部分都是銀行跟一般租賃 公司的借款,從財務報表上也看不出來勁錸公司有大筆民間 借款,如果是正常公司借款會落在資產負債表的「短期借款 」項下,也會在會計科目附註的欄位記載債權人之金額等語 (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128 至129 頁);另黃健豪 於警詢中證稱: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 98年9 月24日)算是公司會計帳一部份,會在財務報表的資 產負債表中顯現一個總額,這個總額會有附表一明確表示各



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57頁 反面),於偵訊中證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8年 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之總金額389,639,494 元,如果 是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就必須在財報上表現出來,若以公 司負責人名義對外借款,也要在公司財報之附註表現出來, 但98年財報及附註上並沒有表現出該借款等語(見100 年度 他字第4298號卷第135 頁);而宋國榮呂秋育嗣委任之會 計師曾祺雯於審理中證稱:一般公司向民間借貸,年底未清 償時,資產負債表一定會放在負債類的會計科目,哪一種會 計科目要看各公司之習慣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41 頁) ;故依具有會計專業之吳坤樹、黃健豪、曾祺雯所述,勁錸 公司之民間借款理應登載在資產負債表上,吳坤樹、黃健豪 更證稱縱為負責人個人之借款亦應會在財報之附註中表現出 來,但觀諸勁錸公司之財務報表,並無顯現上開民間借款之 金額。
⒉另盧光煒於審理中證稱:伊每次借出的款項都是匯入勁錸公 司的帳戶,大部分都是勁錸公司開公司票,最後才有一部份 是宋國榮的個人票,故有約1200多萬元是公司票,1000萬元 是宋國榮的個人票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46 頁),並提 出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708 號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參(見本 院訴字卷一第196 至200 頁),故宋國榮盧光煒借款時曾 提供個人之票據,惟盧光煒亦證稱勁錸公司借款都是匯至勁 錸公司之帳戶,足見借款是用做公司經營所用。又參諸黃健 豪於偵訊證稱: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所計算之借 款金額大部分都是以勁錸公司的票去借的等語(見100 年度 他字第4298號卷第135 頁),審理中亦補充當時就借款部分 也是認定是勁錸公司的借款,而非個人借款等語(見本院訴 字卷一第83頁反面),宋國榮呂秋育亦供稱係因勁錸公司 要設立二廠,98年間又遭遇金融風暴,故開始向民間業者借 貸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9 、26頁反面至27頁 ),宋國榮呂秋育並供稱借款是為了購買公司廠房、土地 、設備及公司營運所需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 148 頁、本院訴字卷一第23頁反面、24頁),堪認宋國榮呂秋育當時向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借款均係為勁錸公司之營 運無誤,揆諸前述吳坤樹、黃健豪之證述內容,縱為宋國榮 個人所借之款項,仍應記載入財務報表,故不影響本件之認 定。
㈣參諸吳坤樹於警詢中證稱:99年6 月初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出具財報後,99年6 月底勁錸公司的會計人員才有提供廣 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



給我們,好像是當時會計離職,說找到這份資料,才來問我 們需不需要,當時我們也有向勁錸公司要求提出借據,也有 向呂秋育要求提出,但都一直沒有給,且財報已經出去了, 所以最後才出具繼續經營有疑慮之報告等語(見100 年度他 字第4298號卷第127 至130 頁),足見勁錸公司係委託德興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財務報表後,才另行提出廣信益 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應 係察覺所提出之98年度財務報表就此部分有所遺漏才另行提 供。
吳坤樹於偵訊中復證稱: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公司名義向 債權人借款之總額並沒有刊載在勁錸公司之財報中,是直到 100 年度我們幫勁錸公司編製財報時,才要求勁錸公司一定 要將債權總額編製在勁錸公司100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由於 勁錸公司案發後有陸續還款,與勁錸公司核對後認借款金額 為207,787,291 元,並記載於100 年度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 「其他短期借款」之項目下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 卷第222 頁),並有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勁錸公司100 及99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 本附卷可憑。是勁錸 公司於100 年度始將上述民間借款未清償部分記入資產負債 表內。而由吳坤樹所述,上開207,787,291 元亦可得悉是德 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勁錸公司核對後,將民間借款餘額新 增列為「其他短期借款」之項目,並非自勁錸公司原有之帳 目整理彙整而得;益顯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並未列 入上開民間借款數額。
㈥至附表一編號14之債權人楊盛充於98年12月7 日已放棄對勁 錸公司之債權並無異議,有楊盛充於詢證回函下方手寫註記 影本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二第97頁);另附表一編 號3 之債權人張枝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8年9 月21日跳票 後過幾天,有去監管勁錸公司之財務狀況,期間是1 、2 個 月,這段期間也有清償一些利息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5 頁反面);故於98年度會計年度終了時,楊盛充之債權應已 歸零,部分債權人也有獲得部分清償,顯見勁錸公司98年度 之民間借款金額應會少於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98年 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之總額。又以勁錸公司100 年度 之資產負債表所增列「其他短期借款」金額為215,576,574 元,顯見98年會計年度終了之民間借款未清償之金額必定仍 大於100 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增列之「其他短期借款」金額, 是勁錸公司98年度資產負債表確實未列入當年度未清償之民 間借款部分無誤。
四、宋國榮於98年間至99年3 月29日止、呂秋育於98年間至99年



9 月14日止,均為勁錸公司之公司負責人
㈠勁錸公司98年度之董事長為宋國榮,而勁錸公司於99年3 月 30日董事會改選陳秀英為董事長,惟陳秀英於99年4 月8 日 辭任董事長,勁錸公司復於99年4 月9 日董事會改選呂秋育 為董事長,勁錸公司又於99年9 月15日董事會改選董事長為 蔡境庭乙節,有蓋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11月24日收文章 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宋國榮)願任同意書、 董事長(宋國榮)願任同意書、蓋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 9 月7 日、98年11月17日收文章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勁錸公司99年3 月30日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99年3 月30 日董事會會議紀錄、呂秋育董事長願任同意書、陳秀英99年 4 月8 日董事長辭職書、蓋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4 月16 日收文章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勁錸公司99年9 月15 日董事會議事錄、蔡境庭之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蓋印有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99年4 月28日、99年9 月30日收文章之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8年10月3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附卷可參(見勁錸公司案卷第119 至127 、94頁正反面、98 至101 、57至61、70、73至74頁反面、35、39頁反面、41至 44頁反面、88頁反面至89頁);是勁錸公司98年間之董事長 為宋國榮呂秋育自99年4 月9 日至99年9 月14日止擔任勁 錸公司之董事長。另呂秋育於警詢時自承自94年升任執行副 總,直到99年1 月20日製作警詢時均是擔任執行副總,底下 包含財務、廠務、業務3 部門,99年3 月升任董事長等語( 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23頁正反面、38頁),於偵訊 亦供稱98年度確實擔任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綜合管理 勁錸公司之財務、業務等部門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 號卷第148 頁),是呂秋育於98年間確為勁錸公司之執行副 總經理。
㈡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而公司法 第8 條第1 項則明訂: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再按,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 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 明示或默示為之,民法第553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查宋國榮於98年間迄99年3 月30日改選陳秀英為董事長前, 均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而呂秋育於98年間則擔任勁錸公 司執行副總經理,掌管財務、廠務、業務等部門,99年4 月 9 日起更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揆諸上開說明,宋國榮呂秋育於上開期間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負責人。 ㈢再者,商業以每年1 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商



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按即每年2 月底 前)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1 個半月;商業每屆決算應編 製下列報表: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 第6 條前段、第65條、第6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財 務報表之編製,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即次年度2 月底前為之;是勁錸公司原則上於99年2 月底前,至遲亦應於99年3 月中前,應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 ,斯時宋國榮仍為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呂秋育則為勁錸公司 之執行副總經理,故於勁錸公司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時,宋 國榮、呂秋育亦均為勁錸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無訛。五、綜上,勁錸公司迄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98年10月15日 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之時止,應有389,639,494 元之民間借款 ,迄98年會計年度終了仍有未清償之部分,惟均未於勁錸公 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上所顯現。又依吳坤樹所 述,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6 月出具財務報表之查核 報告後,勁錸公司才有人員提供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 之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足見當時確實知悉財務 報表並未記載該部分之借款金額,才會再另行提供該份資料 供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況且宋國榮呂秋育於廣信 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時, 分別為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及執行副總經理,對此應知之甚詳 ,且宋國榮當時更出具聲明書確認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 總明細之金額,吳坤樹亦證稱當時進行勁錸公司98年度財務 報表之查核時,主要係與呂秋育聯繫,故宋國榮呂秋育更 無從推諉對此不知情;堪認勁錸公司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時 ,勁錸公司負責人宋國榮呂秋育確實有故意遺漏上開民間 借款,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行。
六、宋國榮呂秋育及其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㈠宋國榮呂秋育一再主張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8年 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所列之金額並不正確。然查: ⒈宋國榮呂秋育主張於98年9 月21日跳票後即由債權人接管 勁錸公司財務、會計等業務,故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 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並非正確云云。然查: ⑴勁錸公司於98年9 月24日召開第1 次債權人會議,並決議所 有債權人暫不提示支票,並請已跳票之債權人將支票與勁錸 公司換取債權證明,所有民間借款債權約3 億4600萬元轉為 公司股權二分之一,並決議凍結二分之一股權,由債權人行 使股東權利,並將其中40% 之股權,以5 千萬元出售予債權 人認股,價金匯入新股東決議之帳戶,由新股東決議監管, 專用於公司業務之需債權人行使股東權利,並決議勁錸公司



帳戶之存摺、印章,交由許文祥監管大章,何明熙監管存摺 ,林幹民監管小章,除公司之事務外,不能擅自動用等節, 有勁錸公司第1 次債權人會議記錄、98年9 月24日同意書附 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1至22頁),惟觀諸 上開會議紀錄及同意書內容,既已決議債權人均暫不提示支 票,足見上開決議並不影響債權之計算,勁錸公司帳戶之存 摺、印章雖交由債權人監管,亦不能擅自動用,故上開決議 並不影響勁錸公司於98年9 月24日以後民間借款數額之計算 ;且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 日)並非在上開債權人會議之後所製作,更不足認定勁錸公 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會因而 有統計錯誤之情。
林幹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8年9 月21日跳票以後好像有人 接管勁錸公司之財務,但伊不清楚是何人,因為伊於99年1 月4 日至99年3 月25日雖有擔任勁錸公司之總經理,但沒有 管財務部份,所以都不清楚,似乎沒有看到呂秋育等語(見 本院訴字卷二第179 至181 頁),則林幹民於審理中雖證稱 98年跳票以後勁錸公司之財務似乎有人接管,但林幹民並未 管理勁錸公司之財務,其上開證述是否屬實本待商榷。張枝 盛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98年跳票以後,勁錸公司的財務好 像是宋國榮呂秋育委託的人去管理,勁錸公司的財務應該 都是副總呂秋育管理比較多,但伊不清楚,但後來是有找幾 個債權人去公司監看勁錸公司財務支出狀況,也就是如果需 要支出,需要讓我們先看一下,時間大概是跳票後過幾天的 1 、2 個月,而且當時勁錸公司已經沒什麼錢,如果有必要 支出債權人還會支援,勁錸公司好像也有財務人員,但就單 純變成記帳人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3 至6 頁),則依 張枝盛所述,所謂債權人接管勁錸公司財務之情形,也只是 監看支出情形,勁錸公司本身仍有財務人員記帳,故依張枝 盛所述,更無從認定勁錸公司98年跳票後,債權人進入勁錸 公司監管會影響財務帳目之計算。況且呂秋育自偵查至審理 中原本均供承其擔任執行副總經理須掌管財務,宋國榮、呂 秋育亦供述民間借款債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 確為勁錸公司所製作,縱然債權人於98年勁錸公司跳票後有 監看支出情形,亦難以此認渠等製作之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 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有所違誤。 ⒉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 之方式,嗣改為以替代程序執行查核,惟有以勁錸公司提供 之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 )做核對,已如前述(見理由欄甲、貳、二部分);且宋國



榮於警詢亦供稱:伊與張美華在98年10月18日有簽立委託合 約書,由張美華執行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張美華在次日 就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簽立協議程序委任書,後來在98 年10月27日又和張美華簽立變更協議程序同意書等語(見10 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16頁反面),並有附註條約:變更 協議程序同意書附卷可參(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55 頁),況且黃健豪於審理中並證稱:公司有同意變更才有辦 法繼續執行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79頁反面),堪認宋國 榮確實已同意以替代程序執行查核,是勁錸公司既同意以此 方式進行查核,且有以勁錸公司自行提供之資料做核對,宋 國榮、呂秋育現今否定上開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 之內容,顯為臨訟卸責之詞。再者,宋國榮呂秋育雖主張 宋國榮提出聲明書確認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之結果 無誤部分,主張係遭受逼迫,惟並無證人證述確有此節,且 無證據足認渠等所述屬實,渠等主張宋國榮自行簽立之聲明 書係遭受逼迫簽立並非屬實乙節自無從逕採。
⒊又宋國榮呂秋育均稱因為與債權人之間換票、借款之方式 複雜而無法確認與如附表一所示債權人之實際借款金額;然 勁錸公司平日若有確實將借款詳實記載與沖銷,計算各債權 人之債權金額應非難事,足見勁錸公司之公司帳平日即無清 楚記載,才會導致無法確認。而勁錸公司自行製作之勁錸公 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與公司 帳內之各債權人應付票據明細內容並不完全相符,有勁錸公 司應付票據明細(許茗貴張枝盛楊盛充呂添棟、李盛 煙)、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 24日)、勁錸公司民間債權統計表差異數額表附卷可參(見 10 0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28至35、50至51頁);而呂秋育 於警詢供稱:勁錸公司所製作之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 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係依據公司帳中之債權人 應付票據所統計,但兩者金額並不一致可能是勁錸公司跳票 後很多會計人員離職,所以才在很混亂的情形編製勁錸公司 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等語(見 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39頁),足見勁錸公司內部之應 付票據明細並非正確。再參諸卷附2 張勁錸公司98年5 月31 日止短期借款總表(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36、37頁 ),其記載之債權人姓名、金額也有不全然相符之情形,呂 秋育對此卻表示:因為對外表達之對象、投資目的都不一樣 ,所以才會隨便編金額,另外怕債權人資料外洩,所以以不 實姓名填載,卷附2 張勁錸公司98年5 月31日止短期借款總 表均不正確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26頁),益



徵勁錸公司平日記帳並不明確,且會因使用目的不同,任意 變動帳目金額;堪認勁錸公司平日記載之公司帳即未實際反 應勁錸公司之財務狀況。
⒋另呂秋育日後又請會計師曾祺雯重新計算實際債權金額,其 計算結果為270,621,978 元,有宋國榮呂秋育提出之勁錸 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額與實際債權額整理表附卷可參(見10 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7至29頁),曾祺雯亦於審理中到 庭證述其係於99、100 年間受託計算債權金額,並說明其計 算方式(見本院卷一第139 至143 頁),但依前所述,勁錸 公司之公司帳記載本非正確詳實,且曾祺雯於審理中證稱: 本件有比對銀行收支紀錄,以債權人手上所持有的票據計算 利息及利率,但因為本件所開具之票據可能在各債權人之間 流通,所以原本取得票據之人可能並非提示票據之人,當時 是以單利計算去推斷利率……部分債權人也有主張是現金, 金流上就找不到紀錄……是銀行端資料跟票據資料無法核對 時,才會去翻勁錸公司之帳冊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39 頁正反面、140 頁反面、141 頁反面),故曾祺雯所計算之 方式也是有推估或無法比對之部分。又勁錸公司於101 年7 月7 日發生火災,相關公司資料及財務報表均燒燬乙節,有 勁錸公司101 年7 月27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相關報導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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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欣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吉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