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789號
TYDM,101,易,789,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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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吉霖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0072 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經公訴檢察官以103 年度
蒞字第7681號補充理由書補充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吉霖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吳吉霖於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為桃園縣中壢市○○○街00 ○0 號經營佛堂,對外自稱「吳果悟」老師招攬信眾。緣吳 吉霖前於民國95年間知悉新固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新固公司 )在桃園市平鎮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平鎮市○○○○段○00 號及第84之207 號等地號土地上欲興建販售「中大尊品」預 售屋建案(下稱系爭建案)後,其即於如附表一編號7 、8 「簽約日」欄所示之日,向新固公司訂約購買如附表一編號 7 、8 「棟別」欄所示之系爭建案預售建物;並於95年至96 年間,以介紹抑或宗教神明指示若購買系爭建案將可增值獲 利等語勸說信眾購買系爭建案,嗣:⑴周許美完(已歿)、 隋許金葉黃煜婷黃馨瑢於聽信後,其等各於如附表一編 號1 至4 、編號9 及13「簽約日」欄所示時間,向新固公司 訂約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編號9 及13「棟別」欄所示 棟別之預售建物,並各給付如該附表前揭編號「已付價款」 欄所示之買屋價金;⑵張煥辰劉文苓則各與吳吉霖合資, 而各於如附表一編號10、12「簽約日」欄所示時間,各以張 煥辰及劉文苓名義向新固公司訂約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0、12 「棟別」欄所示棟別之預售建物,並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0、 12「已付價款」欄所示之買屋價金;⑶又吳吉霖復各以向邱 慧怡、鄭麗敏謝福墅借名擔任買受人之方式,各以該等借 名者之名義,而各於如附表一編號5 、6 、11、14「簽約日 」欄所示時間,各向新固公司訂約購買如附表一編號5 、6 、11、14「棟別」欄所示棟別之預售建物,並各給付如附表 一編號5 、6 、11、14「已付價款」欄所示之買屋價金。惟 吳吉霖等人各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最後付款日」欄所示日期 支付購屋部分價款後,嗣即均未依約按期給付價款,後經新 固公司發函催告後,其等仍均未有付款履約,新固公司即自 97年5 月23日至99年11月11日間依約解除與前開各買受人間 之購屋等契約。詎吳吉霖明知其及隋許金葉黃煜婷、邱慧 怡、黃馨瑢劉文苓鄭麗敏張煥辰、周許美完謝福墅 各與新固公司簽訂購買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棟別之房屋預售



買賣契約書時,均一併有與富通裝潢工程行(下稱富通工程 行)就所購建物之改裝工程簽定工程承攬契約,契約內容並 約定甲方(即建物買受人)同意並確認委請乙方(即富通工 程行)將各戶一樓共用空間設置社區門廳、中庭花園、通道 及各式造景,復並同意就房屋之陽台、部分門窗、牆壁、外 玄關改裝變更隔間、門窗及設備之設置,從而顯可知悉系爭 建案之完工成屋與竣工圖示內容將有差異,吳吉霖即在其及 前揭訂有房屋預售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因均未按期付款致遭新 固公司解約之際,因不甘其所繳價款遭新固公司作為賠償及 違約款項而未能退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恐嚇取 財之犯意,而以新固公司施工內容與竣工圖示不服將予檢舉 為由,為其自身並佯稱代如附表一除吳吉霖外之建物買受人 共同向新固公司索討欲請其等息事不予舉發所需支付之價金 款項,復於99年12月15日,向新固公司傳真如附表二明細表 所示內容,以要求該公司給付總額新臺幣(下同)30,402,5 00元之價款,作為其不為舉發之封口費;然因新固公司就吳 吉霖之要求條件未有同意,吳吉霖竟接續而為下列恐嚇取財 犯行:
(一)於99年12月17日致電時任新固公司會計及客服人員之許雅 婷以要求新固公司依其前開條件付款之際,於通話中以: 「你有任何閃失唯我是問,話說回來,你白道拿我沒辦法 ,黑道拿我有辦法,這樣你聽懂嗎?意思就是你拿我多少 錢,你出了意外,那我就多花點,我拿你一隻腳就好,這 樣你懂嗎?所以我跟你講,黑白兩道我都是過來人。」、 「那你不識大體,你要顧那5%、6%,那你會損失好幾億哦 ,我先告訴你,搞不好還會被捉去關哦!」、「你們起碼 都是幾十億的人,會看那幾百萬幾十萬嗎?會看嗎?應該 不會吧! 沒那麼小兒科吧,你為了要看那幾十萬,在那拖 時間,到後面爆發不能收拾,就不能怪我。」、「那個你 叫我不要檢舉,有人有份,那個也不多,一個人也是拿你 幾10萬而已,你叫他不要檢舉,你錢給我,我會給他,你 如果敢去給我檢舉就給我試看看!這樣懂嗎?」、「叫你 不要講話,付66萬,不要講話,就66萬把他打死。萬一你 雞婆檢舉或貪心,後面不是66萬,有多少損失你要付,不 然你是不要腳不要手,隨便你講,這樣懂嗎?」及「我檢 舉的桃園縣政府資料我附一份給法院,我就這樣告。這個 跟我們買房子沒關係哦,是我有誠意跟你講,你不理我, 我故意要弄你的,我弄你的這一攤不小哦!」此等加害新 固公司財產及許雅婷身體之言詞,恐嚇許雅婷及新固公司 管理階層,以欲達其恫嚇許雅婷及新固公司管理者以促使



新固公司依其條件付款之目的,並致許雅婷心生畏懼,且 新固公司負責人黃素貞於經許雅婷轉知該等恫嚇內容後, 亦心生畏懼。
(二)於100 年1 月5 日致電許雅婷詢問新固公司是否欲依其條 件付款之際,又於通話中接續以:「每一個人都有黑道朋 友、也有白道的朋友,也有黑道的親戚也有白道的親戚, 但是不必要,許小姐你這事情不要這邊忘記那邊忘記,後 面惹出麻煩。」、「因為現在社會事,閒閒沒事的人很多 ,講難聽一點,沒問題人家都要找麻煩了,有問題人家怎 麼不找麻煩?尤其建商是肥肉,尤其是你們五兄弟在桃園 縣有沒有資金,誰不知道,我也不想說我很那個,很多人 去找你們,去跟你們卡油,我也不希望發生這種事情。」 、「因為我懂太多,天文地理我什麼都懂,只是你們沒跟 我接觸,你們跟我接觸你們會嚇壞,再跟你講一個事情, 你也跟你老闆講,人家有讓你,不是沒讓你,不懂的尊重 自己,不要人家出手,你就不要叫。」、「要挖你很簡單 ,每一戶我讓他上網就好,不要說每一戶都跟他通知,我 跟你上網,你新固建設房子怎麼蓋,怎麼蓋,包括竣工圖 我全部上網,人家不會去找你?我全部給你上網就好,不 要說檢舉,我給你上網,人家不會去找你?只要幾戶去找 你,你受得了嗎?你還想跟我討價還價。」、「你們五兄 弟想要在桃園蓋房子嗎?我讓你們五兄弟全部都破產」、 「你不要人家對你好,你不知道人家對你好,人家有很多 方法可以修理你,不用做那麼絕,我說的你都聽得懂,我 說的有沒有道理?」、「我不用上網,我叫旁邊的人去上 網就好,這些住戶去找你們的時候,看你們受得了嗎?讓 住戶去告就好,我不用告你們,住戶裡面也有很多生毛長 角的人,你們也知道啊,許小姐這樣有沒有聽懂?」、「 但你們我告訴你,我鬧下去,你們那邊的房子沒人敢買, 每個人都要賣掉,因為政府什麼時候要拆誰知道,是不是 這樣?」、「我全部所有資料給你上網,所有住戶都去找 你們,會不會?我直接去請謄本,你哪一間房子賣給誰, 所有人的名單我都有,我寄資料給住戶,包括竣工圖、違 建在哪裡、包括存證信函怎麼寫,我全部影印寄給住戶, 那些住戶我去戶政事務所,你房子賣給哪一間、什麼名字 ,我都知道,這樣你受的了嗎?」、「我現在要對你怎樣 ,我不會出面,我會製造很多機會,讓周圍的人出手、我 不會出手,這樣聽懂嗎?」及「還討價還價,你3 千萬不 花,我讓你花3 億,你不相信我就上網,我來領戶籍謄本 ,我到地政事務所領謄本,哪一住戶你賣給誰全部都有,



我一戶戶寄資料給他,你能夠阻止我不要寄嗎,全部不是 我寄的,地址也不是我的,全部都不是啊,但是就是有人 會寄。」此等加害新固公司財產及許雅婷身體之言詞,恐 嚇許雅婷及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以欲達其恫嚇許雅婷及新 固公司管理者以促使新固公司依其條件付款之目的,並致 許雅婷心生畏懼,且新固公司負責人黃素貞於經許雅婷轉 知該等恫嚇內容後,亦心生畏懼。
(三)又於100 年1 月14日致電許雅婷詢問新固公司是否就其要 求條件有所答覆之際,於通話中接續以:「但後面有很多 不良後果,不是我沒有通知你們,我很善意通知你,但你 們不在乎,不在乎你們就自己去收尾。」此等顯係承接其 上開加害內容之事恐嚇許雅婷,致許雅婷心生畏懼。(四)再於100 年1 月17日致電許雅婷詢問新固公司就其所提要 求之答覆情形為何之際,於通話中接續以:「但是如果打 官司法院會發公文給縣政府,編預算去拆,優先拆,所以 你們不要存著僥倖的心理,但我這個人我不喜歡人家罵我 ,就是我不要做的很絕。但是我一再警告你,你不聽,我 就是拿槍斃了你,你也沒話講。」、「你們一間貴人家二 百多萬,你們要還人家二百多萬,你們如果承受得了,沒 關係啊!我就弄個五十間就好,一間你賠人家二百就一億 ,要賠你們就去賠,你們有錢嘛!」、「你們明明是違建 ,你們要摀住我的嘴,你當然要給我一點好處,我不是勒 索你,你法院提告,我也沒那個意思,但是這麼多人,我 旁邊一共有十幾個人,共同知道這個事情,這是你拜託我 的,其實這一條錢我可以不要拿,你說後面違建的這個, 我都不要跟你拿,但是誰去跟你檢舉、誰去告你,我不負 責。」、「是你們太自目,但你們看不起人,我敢跟你講 ,我絕對每一戶都寄,他們要不要找你,那是他們的權利 ,我不管,但我絕對提告,我絕對讓你拆你知道嗎?」、 「我現在是跟你講得很慎重,你不好好處理,我絕對每戶 都寄,每戶都拆,我絕對讓你每戶都跟你告不當得利,就 不相信教你教不乖。」、「你想想看,試試看沒關係啊, 我現在寄一張,後面再寄十張,我每星期都加寄十張,到 你主動來找我。」「那你就等著收屍吧,就等著收屍啦! 」、「我先跟你暗示,你們社區也有好幾個動作會很大, 你們社區裡面也有人很恨你也知道,你們公司也有得罪人 我相信你也知道,哪些人恨不得想把你們公司打死的,你 們社區的人想把你們公司打死,有沒有?哪幾個準備要把 你們公司打死,你知道不知道?」此等加害新固公司財產 及許雅婷之生命、身體之言詞,恐嚇許雅婷及新固公司管



理階層,以欲達其恫嚇許雅婷及新固公司管理者以促使新 固公司依其條件付款之目的,並致許雅婷心生畏懼,且新 固公司負責人黃素貞於經許雅婷轉知該等恫嚇內容後,亦 心生畏懼。
(五)復於100 年1 月24日致電許雅婷詢問新固公司就其所提要 求之答覆情形為何之際,於通話中接續以:「你不要把我 惹火了,我會把你全部掀出來,我之前跟你講我要做的不 是只有這樣哦!」、「你不知道我是司法人員嗎?你不知 道嗎?」、「我跟你講以後你就知道,全世界的法官都是 我的部下,你知道我是誰嗎?全世界法官都是我的部下, 你可知我是誰,我跟你講已經有一個治安機關在調查你們 ,那個人你們也認識,要不要跟你講誰。」、「我現在馬 上打一通電話到臺北去,他10分鐘就會打電話給你,你們 等著瞧!你跟你老闆講,如果賊仔個性不改,死比較快。 」、「人家有給你機會,你不要沒把握住,到時候你損失 二億多,不要怪人家。」、「我每戶都拿到資料,我每戶 都跟你寄,但是你不懂得好歹的話,等到我這樣子做時候 ,你的損失就不能怪我,因為我有事先跟你講的很清楚, 有時間等你,是你自己執迷不誤,你自己吃虧是你的事情 ,到時候那些人來找你,我坦白講那些人跟我沒關係,我 擋不住,但是我這邊提出名單,我敢跟你百分之百負責任 ,你按照我意思做,沒有一個人會找你。」及「他們五兄 弟蓋房子都是這樣蓋,這世在陽間高高興興,他自己是本 身佛教徒有沒有地獄他自己知道,你最好請你們老闆打電 話給我,我再跟你講一次,今天沒有給我一個善意的回應 ,我明天早上就會寄,我再跟你講清楚,沒接受我的條件 ,我明天就會寄,我不讓你打折扣,你不相信你就試試看 。」此等加害新固公司財產、該公司負責人及許雅婷之身 體、隱私之言詞,恐嚇許雅婷及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以欲 達其恫嚇許雅婷及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以促使新固公司依其 條件付款之目的,並致許雅婷心生畏懼,且新固公司負責 人黃素貞於經許雅婷轉知該等恫嚇內容後,亦心生畏懼。 嗣因新固公司仍認吳吉霖所提條件於法無據拒絕給付,致 吳吉霖未有得逞,後經新固公司及許雅婷報警處理,始經 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雅婷訴由桃園市(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第1 、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告訴人 許雅婷以及證人黃煜婷張煥辰、許雅婷、隋許金葉、黃馨 瑢、劉文苓李佳蓁邱慧怡謝福墅於警詢中所各為之陳 述,以及證人張煥辰黃煜婷於偵訊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 述,雖均屬審判外之陳述,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 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審易字卷第51頁反面、第79頁反 面,本院易字卷第27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 該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無不適當情事,是依前 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告訴人許雅婷及證人李佳蓁、隋 許金葉黃馨瑢劉文苓謝福墅邱慧怡楊婉茹胡珮 茹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均業經具結,復查無顯不 可信之情,故依前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三、其餘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書證、 物證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不 爭執,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書證部 分復無顯不可信及證據力明顯低下之情形,故本院均認具有 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吳吉霖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辯稱:我與許 雅婷於通話中所用之言詞,均係遭許雅婷故意誤解、挑語病 ,通話中所有對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具危害之意,都是指 要危害我自己,並不是要傷害別人的意思,我於通話中都是 善意,而無一絲惡意云云。經查,新固公司確於上開地號興 建系爭建案,而被告確有以其自身名義,各於如附表一編號 7 、8 「簽約日」欄所示期日,各向新固公司購買如附表一 編號7 、8 所示棟別之系爭建案建物,且被告確有介紹或以 宗教神明指示若購買系爭建案將可增值獲利等語勸說信眾, 進而於後借用邱慧怡鄭麗敏謝福墅名義暨與劉文苓、張 煥辰合資而由劉文苓張煥辰出名之方式,另周許美完、隋 許金葉黃煜婷黃馨瑢亦各以自身名義,從而各於如附表 一「簽約日」欄所示期日,各與新固公司訂定房屋預售買賣



契約,以欲以如附表一「總價」欄所示價金,各購買如附表 一「棟別」欄所示建物,另其等迄至如附表一「最後付款日 」欄所示之日僅各給付如附表一「已付價款」欄所示自10萬 元至98萬元間不等之價款,又如附表一「簽約人」欄所示之 人各向新固公司購買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棟別之建物時,其 等均有與新固公司簽定房屋預售買賣契約書,亦均有與富通 工程行簽定工程承攬契約書,且該承攬契約書中明訂甲方( 即如附表一「簽約人」欄所示之各建物買受人)同意並確認 委請乙方(即富通工程行)將各戶一樓共用空間設置社區門 廳、中庭花園、通道及各式造景,復並同意就房屋之陽台、 部分門窗、牆壁、外玄關改裝變更隔間、門窗及設備之設置 ;另被告於99年12月15日確有以系爭建案屬違建為由,從而 傳真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明細表與新固公司,藉以要求新固 公司給付30,402,500元之價款,以作為被告就系爭建案不予 舉發之條件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核與證 人張煥辰前於警詢及偵訊中,就其確經被告介紹而與被告合 資以其名義向新固公司購買上開建物等情所為之證述(見偵 字卷卷一第35頁反面,偵字卷卷二第220 頁)、證人黃煜婷 前於警詢及偵訊中,就其係經被告介紹而購買如附表一所示 棟別之建物以為投資等情所為證述(見偵字卷卷一第43頁反 面至44頁,偵字卷卷二第220 頁)、證人隋許金葉前於警詢 及偵訊中,就其因被告向其表示依神明指示若購買系爭建物 將可增值之語,因而向新固公司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棟別之建 物等情所為之證述(見偵字卷卷一第53至54頁,偵字卷卷二 第206 至207 頁)、證人邱慧怡前於警詢及偵訊中,就其依 被告請求而擔任人頭出名向新固公司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棟別 之建物等情所為之證述(見偵字卷卷一第60頁,偵字卷卷二 第204 頁)、證人黃馨瑢前於警詢及偵訊中,就其依被告介 紹而向新固公司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棟別之建物此情所為之證 述(見偵字卷卷一第65頁,偵字卷卷二第205 頁)、證人劉 文苓前於警詢及偵訊中,就其經被告遊說而與被告合資以其 名義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棟別之建物此情所為之證述(見偵字 卷卷一第73頁,偵字卷卷二第204 至205 頁)、證人鄭麗敏 前於警詢及偵訊中,就其確依被告請求而擔任人頭出名向新 固公司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棟別之建物此情所為之證述(見偵 字卷卷一第79頁反面),以及證人謝福墅前於警詢及偵訊中 ,就其確依被告請求而擔任人頭出名向新固公司購買如附表 一所示棟別之建物此情所為之證述(見偵字卷卷一第83頁, 偵字卷卷二第206 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於99年12 月15日傳真與新固公司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明細表1 份、內



含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棟別建物之「姓名」、「已繳價款」 、「簽約日」、「第一封存證信函履約催款日期」及「第二 封存證信函解約日期」等內容之明細表1 份、吳吉霖、隋許 金葉、黃煜婷邱慧怡黃馨瑢劉文苓鄭麗敏張煥辰 、周許美完謝福墅各購買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建物而與新 固公司所簽定之房屋預售買賣契約書14份及其等各與富通工 程行所簽定之工程承攬契約書14份暨新固公司就前開各買受 人付款情形所製作之收款紀錄表14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卷 一第14、95頁、第96至249 頁,偵字卷卷二第1 至90頁、第 91、107 、112 、118 、123 、130 、139 、146 、166 、 182 頁),則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另被告確各於99年12 月17日、100 年1 月5 日、100 年1 月14日、100 年1 月17 日及100 年1 月24日致電告訴人許雅婷,並在要求新固公司 依其所提出如附表二所示明細內容付款,以作為其不檢舉系 爭建案違建情事條件之際,各有向告訴人許雅婷告稱如上開 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示內容等情,亦為被告於本院 審理中所供承在卷,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勘驗內含被 告與告訴人許雅婷於上開日期所為各次通話內容之錄音光碟 確認無誤,亦有本院之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證(見本院易字 卷第44至48頁、第52至57頁反面、第62至63頁反面、第67至 74頁反面、第81至84頁反面),則此等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辯稱,其與告訴人許雅婷間經本院 所當庭勘驗之100 年1 月17日通話錄音中有關「…我就是拿 槍斃了你…」此語之記載有誤,其所言應係「…我就是拿槍 逼著你…」之語云云,然該句錄音經本院當庭聽取勘驗後, 依被告斯時所言字詞及音韻之輕重,確認被告斯時所言確係 「我就是拿槍斃了你」此句無誤,且斯時在庭共同勘驗之檢 察官就此亦為同一之認定,而就該句未有質疑,則被告斯時 所言該句內容,自以本院勘驗所載為準,被告此部分所辯, 自與事實不符,無足採之。而被告既對告訴人許雅婷於如事 實欄一、(一)至(五)所示時間,確有對告訴人許雅婷各 為如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示之通話內容,則被告該 等通話內容究否意在欲以加害於告訴人許雅婷及新固公司負 責人之生命、身體等以及新固公司財產之恫嚇言詞,藉使其 得本於不法所有意圖,從而要求新固公司人員依其所請給付 30,402,500元,以作為其不檢舉系爭建案之條件,即為本件 之審認重點。
二、查被告各於如上開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示之日,各 致電與告訴人許雅婷而為如上開事實欄一、(一)至(五) 所示內容之通話目的,係欲要求新固公司依其所請給付如附



表二該明細所示之30,402,500元此情,既經本院認定如上; 基此再與被告於如上開事實欄一、中所示各次與告訴人許雅 婷間之通話內容互核可認:
(一)依被告於99年12月17日致電告訴人許雅婷所為如上開事實 欄一、(一)所示之通話內容可知,被告除向告訴人許雅 婷強調其於黑白兩道都是過來人,藉以表示其可透過黑道 勢力處理事情外,其向告訴人許雅婷所稱「…那我就多花 點,我拿你一隻腳就好…」、「…你要顧那5 %、6 %, 那你會損失好幾億哦…」、「叫你不要講話,付66萬,不 要講話,就66萬把他打死。萬一你雞婆檢舉或貪心,後面 不是66萬,有多少損失你要付,不然你是不要腳不要手, 隨便你講,這樣懂嗎?」及「我檢舉的桃園縣政府資料我 附一份給法院,我就這樣告。這個跟我們買房子沒關係哦 ,是我有誠意跟你講,你不理我,我故意要弄你的,我弄 你的這一攤不小哦!」此等語句,顯在向告訴人許雅婷表 示倘新固公司不依要求付款,其可藉由黑道不法勢力及向 政府機關舉發暨向法院訴訟等方式,使告訴人許雅婷受有 手、腳損失此等身體上之危害,又告訴人許雅婷既為新固 公司員工,且被告致電告訴人許雅婷之目的,係在詢問要 求新固公司依其所提條件付款,則被告於該通話中所提及 有關如欲顧那5 %、6 %,將會損失好幾億之語句,其意 自在表示若新固公司為求保全一定比例金額,則該公司將 因此受有數億元損害之意。是被告於該通通話所為之上開 語句,自其前後語句字詞觀之,自具有以危害告訴人許雅 婷及就其所提條件具決定權之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之身體及 新固公司財產而為恫嚇,藉以欲使告訴人許雅婷及新固公 司管理階層等因此心生畏懼,從而依其要求屈服行事,至 為明確。
(二)次依被告於100 年1 月5 日致電告訴人許雅婷所為如上開 事實欄一、(二)所示之通話內容可知,被告於該次通話 中除再次以「每一個人都有黑道朋友」之語,以隱喻強調 其可藉黑道不法勢力以不法手段處理本件事務外,其並提 及「…尤其建商是肥肉,尤其是你們五兄弟在桃園縣有沒 有資金,誰不知道,我也不想說我很那個,很多人去找你 們,去跟你們卡油,我也不希望發生這種事情。」此等意 在表示身為建商之新固公司既具資金,自可能有不法人士 欲藉詞勒索金錢,而被告該語既稱「我也不想說我很那個 ,很多人去找你們,去跟你們卡油…」,復衡諸被告如上 所認之通話目的,則其上開語句所隱含之意,顯在表示倘 新固公司不願遭不法分子勒索,自應接受其所提出之要求



此情甚明;另再觀諸被告於該次通話中所提及有關倘新固 公司不花3 千萬,其將以資料公布上網、使「周圍之人」 出手、去告之方式,使新固公司「花3 億」,其意係在表 示如新固公司不依要求給付3 千萬元,其即將藉糾眾對該 公司訴訟等方式,使新固公司受有高達3 億元之財產損失 ,亦屬明確。是被告於該次通話所為之上開語句,自其前 後語意、字詞觀之,自具有欲藉黑道不法勢力以危害告訴 人許雅婷、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之身體及新固公司財產而為 恫嚇,藉以欲使告訴人許雅婷及新固公司管理階層等因此 心生畏懼,從而依其要求給付其所要求價額款項,亦堪認 定。
(三)再依被告於100 年1 月14日致電告訴人許雅婷所為如上開 事實欄一、(三)所示之通話內容,並衡諸被告前於99年 12月17日及100 年1 月5 日向告訴人許雅婷所為之通話內 容整體以觀,被告當日所言「但後面有很多不良後果,不 是我沒有通知你們,我很善意通知你,但你們不在乎,不 在乎你們就自己去收尾。」之語,顯在向告訴人許雅婷表 示,其於先前即已表示倘新固公司不依要求付款所將面對 之各項如上所述危害,若告訴人許雅婷及新固公司人員對 其要求仍置之不理,則需自行「收尾」,亦在表示告訴人 許雅婷及新固公司人員將需面對其先前所提之危害情事。 是被告此次通話,係再次向告訴人許雅婷及新固公司相關 人員表示、提醒其於先前上開2 次通話中向告訴人許雅婷 及新固公司管理階層所曾提及之各式危害內容,以欲促使 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依其要求給付價款,自屬明確。(四)復依被告於100 年1 月17日致電告訴人許雅婷所為如上開 事實欄一、(四)所示之通話內容,其除明確以「但是我 一再警告你,你不聽,我就是拿槍斃了你,你也沒話講」 此一意在表示倘告訴人許雅婷或新固公司人員未聽其要求 ,則其將以持槍射擊方式擊斃告訴人許雅婷等此一對告訴 人許雅婷抑或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之生命、身體具極度嚴重 侵害危險之語,以為恫嚇外,其於該次通話中並表示,倘 新固公司不依其要求,其將提告使系爭建物遭受拆除,復 並以「那你就等著收屍吧,就等著收屍啦!」、「你們公 司也有得罪人我相信你也知道,哪些人恨不得想把你們公 司打死的」此等涉及危害告訴人許雅婷及新固公司管理階 層人員之生命、身體安全,以及危害新固公司財產安全之 事而為恫嚇,以欲使新固公司給付其所要求之上開款項各 情,亦均堪認定。
(五)末依被告於100 年1 月24日致電告訴人許雅婷所為如上開



事實欄一、(五)所示之通話內容,被告該次致電之通話 目的,係欲要求新固公司依其請求給付3 千餘萬元此情, 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詎被告於該次通話中聽聞告訴人許雅 婷表示新固公司主管未有表示接受被告所提條件後,被告 除以如上開事實欄一、(五)所示內容顯係延續其先前向 告訴人許雅婷、新固公司及新固公司管理階層所為之危害 內容以為恫嚇外,其更於通話中向告訴人許雅婷誑稱:「 你不知道我是司法人員嗎?你不知道嗎?」、「我跟你講 以後你就知道,全世界的法官都是我的部下,你知道我是 誰嗎?全世界法官都是我的部下,你可知我是誰,我跟你 講已經有一個治安機關在調查你們,那個人你們也認識, 要不要跟你講誰。」、「我現在馬上打一通電話到台北去 ,他10分鐘就會打電話給你,你們等著瞧!你跟你老闆講 ,如果賊仔個性不改,死比較快。」此等假借其具司法人 員身分且具有控管法官及相關調查機關之權,從而已對告 訴人許雅婷及新固公司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倘新固公司老 闆未接受其條件付款,將使個人生命面臨不利危害此等使 告訴人許雅婷及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之生命、身體及隱私受 有相當程度危害之恫嚇言語,亦昭昭甚明。
(六)依被告於如上開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示期日,致 電告訴人許雅婷以要求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人員依其所提條 件付款時所為之上開言語內容,其於上開通話中所言,各 均具有以加害告訴人許雅婷、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人員之生 命、身體、隱私及新固公司財產而為惡害通知之情,既均 經本院認定如上;復觀諸被告於該等通話中之通話對象為 告訴人許雅婷、且其語意亦在欲使告訴人許雅婷將其所言 傳達與新固公司管理階層,藉以促使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人 員聞其所言從而依其條件給付金錢之語氣及語意脈絡,被 告於上開通話所為如上所認危害人之生命、身體、隱私抑 或公司財產之惡害通知,其所欲恫嚇之對象除告訴人許雅 婷、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人員及新固公司外,自別無其他; 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猶以其於上開通話中所提及要對人之 生命、身體、財產有所危害之語,都是指要危害其自身, 而無欲傷害他人之意云云,自屬無稽荒誕之事後卸飾虛言 ,毫無足採。
(七)又查,證人即告訴人許雅婷於偵訊中證稱:被告致電給我 提到說他黑白兩道都很熟、公司不知道兄弟嗎,也有說會 讓我斷手斷腳之類以及難道我們公司在做什麼,他都不知 道嗎等語,讓我感到恐懼,也讓我懷疑一舉一動都遭被告 監視等語甚明(見偵字卷卷二第229 至230 頁);另證人



即新固公司業務人員楊婉茹於偵訊中證稱:整個公司都知 道被告打電話給許雅婷要談這件事(指被告要求新固公司 依其上開條件付款之事),老闆也被嚇到搬地方等語明確 (見偵字卷卷二第230 頁);且證人即新固公司會計人員 胡珮茹於偵訊中亦證稱:當被告致電有找許雅婷而經我表 示許雅婷不在時,被告就質疑是否許雅婷不接他電話及未 將他的話傳達給老闆,而我之所以會接到被告的電話,是 因為許雅婷接到被告太多電話,每次許雅婷接完電話都是 處於恐懼的狀態,我們其實都害怕接到被告的電話等語明 確(見偵字卷卷二第231 頁)。而被告於如上開事實欄一 、(一)至(五)所示期日所為之上揭通話內容,其語意 均含有以加害告訴人許雅婷、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人員之生 命、身體、隱私以及新固公司財產之惡害通知意涵,既經 本院認定如上,且告訴人許雅婷在與被告通話之際,屢遭 被告以上開惡害通知以為恫嚇,並經被告於該等通話中明 確表示要告訴人許雅婷向老闆傳達之語(見本院易字卷第 44頁反面),則身為受僱人之告訴人許雅婷於遭被告恫嚇 並要求傳達被告所言之際,自會將該等惡害通知言語轉知 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人員;復衡諸告訴人許雅婷僅係受僱新 固公司擔任會計及客服人員,而新固公司管理階層人員與 被告間亦未有何直接接觸,則其等在與被告間可謂並非熟 識而對被告相關背景未有所知之情形下,遽而聽聞被告以 上揭通話內容以為恫嚇後,其等因恐自身生命、身體、隱 私抑或公司財產遭受危害而心生畏懼,自與一般人於遭遇 此情所生之心理反應相當,再佐以告訴人許雅婷、證人楊 婉茹及胡珮茹前揭有關告訴人許雅婷及新固公司老闆於聞 悉被告通話內容即心生畏懼甚至搬家之證述,更堪認定告 訴人許雅婷及新固公司老闆均因被告上開惡害通知而受恫 嚇,並均致心生畏懼無疑。而新固公司與如附表一「簽約 人」欄所示之人簽定房屋預售買賣契約書時,均載明以黃 素貞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有上開契約書附卷可參,另新 固公司就被告本件恐嚇取財行為委由告訴人許雅婷報警處 理之委託書上,亦載明係以黃素貞為公司代表人,此亦有 委託書1 份在卷為憑(見偵字卷卷一第11頁),則被告上 開加害言語之對象除告訴人許雅婷外,既含新固公司之管 理階層,則新固公司管理階層遭被告以上開言語恫嚇之對 象,至少確含該公司負責人黃素貞此情,亦堪認定。是綜 上各節,被告確有以上開欲加害人之生命、身體、隱私及 公司財產等惡害恐嚇告訴人許雅婷及新固公司負責人黃素 貞,並致其等因而心生畏懼,即均堪認無誤。至被告雖另



以告訴人許雅婷在與其通話之際有笑得開心,何來恐懼云 云試圖為辯;然告訴人許雅婷既為新固公司客服人員,其 於如上開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示期日與被告通話 之際,遭被告施以上開施壓及惡害通知言語以為恫嚇之際 ,雖已心生畏懼,然本於客服工作所需,從而於聽聞被告 恫嚇之際,仍以笑意回應安撫被告,避免被告再為恫嚇, 本即屬告訴人許雅婷斯時依其工作內容所應為之合理回應 ,被告欲以此情,作為其上開所言未致告訴人許雅婷心生 畏懼之辯,自屬無稽,不足採之。
三、再查:
(一)含被告在內之如附表一「簽約人」欄所示之系爭建案買受 人在與新固公司簽定上開房屋預售買賣契約書時,均同時 有與富通工程行簽定上開工程承攬契約書,並為如上開理 由欄貳、一、所示針對建物一樓共用空間及房屋陽台等處 為變更設置及改裝之約定此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又衡 諸一般常情,不動產交易事關重大,買受人理應就所欲購 買之建物細節及與出賣人間訂定之契約內容再三斟酌、深 入瞭解,以為自身權益,而被告於簽定上開購屋契約之際 ,既係年近55歲之成年人,則其於購買上開建物之際,就 其與新固公司及富通工程行間究簽定何等內容之契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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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固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