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12號
SCDV,104,除,312,201512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張兆欽即巨美商行
代 理 人 劉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9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巨美商行張兆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4年8月12日│12,000元 │AA3989503 │ │
│ │ │湖口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