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張建國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原 告 陳繹天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被 告 陳勝康
李昌海
李昌源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輔助被
告而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 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 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 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 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 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二、本件聲請意旨:原告於本件訴訟固主張其被繼承人即訴外人 陳振華於民國78-80 年間購買如附表四、五所示土地(下合 稱系爭土地),因當時法令限制須有自耕能力,始得為所有 權登記,乃借用被告之名義,分別登記其等為所有權人(附 表五原出名人為訴外人李金泉,其於103 年10月4 日死亡, 由被告李昌海、李昌源繼承),並約定得隨時終止借名登記 之協議,要求返還土地或移轉過戶等語。惟查,系爭土地實 為聲請人向陳振華所買受,聲請人於77年12月12日與陳振華 簽定土地買賣契約,復於78年9月27日簽定協議書,約定由 陳振華替聲請人尋覓具有自耕農身分之人,將聲請人購買之 系爭土地信託登記在該等自耕農名下,陳振華並保證受託人 不能違反信託登記之本旨,侵害聲請人之權益,嗣陳振華辦 妥後,亦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及蓋妥受託人印鑑之移 轉登記文件交付聲請人,且相關增值稅由聲請人負擔,故聲 請人實乃系爭土地之真正權利人,且與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成 立信託契約。本件訴訟結果將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義務,聲請 人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被告本件訴訟,俾免 系爭土地遭原告侵奪,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 規定聲請參加本件訴訟。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陳振華為系爭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而陳振華前 與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嗣陳振華於 102 年7月3日死亡,因繼承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原告繼 承,原告爰以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系爭 土地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並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委 任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且 經聲請人以前詞置辯,則系爭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及借名 登記或信託契約是否存在原告與被告間,核屬本件重要爭 點,依前開說明,堪認聲請人就系爭土地在私法上之法律 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被告受敗訴判決之理由 判斷而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被告獲勝訴判 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是應認聲請人有輔助參加訴 訟之利益。
(二)至原告主張如聲請人為系爭土地真正所有權人,應另案訴 請原告移轉所有權登記,本件訴訟之勝敗不影響聲請人前 開請求權等語,惟查,聲請人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原則 固不受本件訴訟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效力所及,然本件訴訟 之判決理由就系爭土地私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之論斷,難謂 對聲請人無任何之不利影響,且訴訟參加所指之法律上利 害關係本非僅以是否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人為唯一判斷 標準,是原告難執此認聲請人對本件訴訟無法律上利害關 係。
(三)從而,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應有輔助被告參加訴訟之利益, 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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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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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地號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所有人 │登記時點 │
│ │ │ │ │ │應有部分│(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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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縣新埔鎮南打鐵坑│山坡地保│農牧用地 │242 │陳勝康 │80.7.18 │
│ │段新打坑小段26-1地號│育區 │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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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段107地號 │同上 │同上 │8542 │同上 │8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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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竹縣關西鎮下南片段│同上 │同上 │240 │同上 │80.2.4 │
│ │541-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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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段595地號 │同上 │同上 │13686 │陳勝康 │80.2.21 │
│ │ │ │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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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
├──┬──────────┬────┬─────┬─────┬────┬─────┤
│編號│土地地號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所有人 │登記時點 │
│ │ │ │ │ │應有部分│(民國) │
├──┼──────────┼────┼─────┼─────┼────┼─────┤
│1 │新竹縣新埔鎮南打鐵坑│山坡地保│農牧用地 │20911 │李昌海、│104.6.8 │
│ │段新打坑小段26-5地號│育區 │ │ │李昌源各│ │
│ │ │ │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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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段76地號 │同上 │林業用地 │271 │同上 │10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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