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07號
SCDV,104,重訴,107,2015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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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魏秀英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蘇李虎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劉興烘 
被   告 林昌遠 
      林昌平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昌龍 
被   告 林昌久 
      劉旭華 
      劉一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分割後之權利範圍欄,其中「共有人林昌平五分之一」、「共有人林昌久五分之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共有人林昌平五分之二」、「共有人林昌久五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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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