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5號
SCDV,104,訴,105,2015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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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邱秀妹
      張敏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美貞等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5號返
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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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