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邱秀妹
張敏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美貞等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5號返
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