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
玖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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