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彭淑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盛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簿謄本。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號11樓房屋之稅籍證明
資料。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
告現值,再乘以二分之一,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