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64號
SCDV,104,補,1164,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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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萬芳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竹隆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佰柒拾陸萬零捌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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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芳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隆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