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51號
SCDV,104,補,1151,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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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施瑞典
訴訟代理人 施奕安
原   告 莊鎮瑋
原   告 吳旻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錢港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
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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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