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羅奕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秦素婷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