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16號
SCDV,104,補,1116,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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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施賢傑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武華張錦瑛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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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