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89號
SCDV,104,補,1089,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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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曾聲請對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
    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
    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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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