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曾聲請對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
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
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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