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總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絢貿
訴訟代理人 孟淑慧
陳惠玲
被 告 名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被 告 冠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錢成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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