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何永木
相 對 人 何梅喜
關 係 人 何初鎔
何黃甜妹
何貴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宛華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何梅喜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何永木(下稱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何梅喜(下稱相對人)之長男,相對人自民 國100年3月1日起,因梗塞性腦中風及高血壓之原因,雖經 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甚至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並有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證,為此依 民法第14條第1項,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 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 人即相對人之次男何初鎔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 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親 屬系統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親屬無 訛。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會同鑑定人即東元綜合 醫院林正修醫師於相對人之戶籍地住處,就相對人之現況為 鑑定,相對人坐於自家一樓輪椅上,有包尿布,法官點呼相 對人有回應等情,有本院同日精神鑑定調查筆錄在卷可佐。 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目前的狀況建 議為監護之宣告,相對人為梗塞性腦中風、高血壓,造成老 年失智症及器質性精神症,相對人於鑑定中,意識清醒,對 於鑑定人員的問題,可以有語言回答,但是經常時空倒錯, 有時答非所問或錯誤回答,語言及認知功能退化。綜合相對 人的精神狀態,日常生活功能,家庭事務及財務處理能力, 研判目前個案因精神障礙(老年失智症及器質性精神症),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有東元綜合醫院104年12月21日東秘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是相對人為無意思能力 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
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又本件俟程序監理人提出評 估報告後,再定期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