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李沈隆 新竹縣湖口鄉○○街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錦樟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 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二、查,相對人李錦樟(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因死亡而 除戶,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 頁),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