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耶穌聖心烏蘇拉傳教修女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金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耶穌聖心烏蘇拉傳教修女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對照條文」欄位第八條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 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 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 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 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 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 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 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49年2月7日經新竹縣政府 許可設立,且聲請本院准許登記,並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茲因原組織章程中對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出售或移轉沒有 明確的說明,為有益法人,經董事會第4屆第7次會議決議修 訂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第8 條、第14條,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變更,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8 條部分,乃增訂 董事會審核帳目及關於聲請人如因有益於法人而需出售或 移轉法人所有之不動產,董事長得召集董事會決定之,屬 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有聲請人提出之 第4 屆第7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之捐 助章程、附表所示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在
卷可稽,核與聲請人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是聲請 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耶穌聖心烏蘇拉傳教修 女會捐助章程第8 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惟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14條部分,係章 程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施行為其內容,經核均非捐助 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所涉事 項,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依前開說明 ,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應按其情 形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 即可,是聲請人之此部聲請,於法未合,尚難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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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 │原組織章程 │ 修正後組織章程 │修正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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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董事會每1年開常會1│董事會由董事長任召集│為有益於法人│
│ │次,由董事長召開。│人,每年開常會1次, │ │
│ │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審核收支各項帳目,如│ │
│ │開臨時會,或董事3 │因有益於本法人而需出│ │
│ │人以上請求董事長召│售或移轉本法人所有之│ │
│ │開之。董事長拒不召│不動產,董事長得召集│ │
│ │開時,報經主管機關│董事會決定之,並報請│ │
│ │許可自行召開之。 │主管機關審查核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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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本章程修訂於民國 │本章程經報請主管機關│ │
│ │101年12月3日報經主│核准登記後施行。 │ │
│ │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施│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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