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377號
SCDV,104,司聲,377,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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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經寰宇家庭美語 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 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乃以郵局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 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 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函影本一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 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一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件、存 證信函正本一件、退回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封暨掛號郵件收件 正本各一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信封、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等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 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 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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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