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彭希平
相 對 人 陳彩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 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就戶籍所在地之投郵,經郵局以招領 逾期或因相對人不在而退回時,相對人之居所均非不明,相 對人或因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於投遞時在 場,尚難謂相對人已遷移不明,致使聲請人無從知悉其住居 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 土地重劃辦法第32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有關自辦市地重劃區 之土地分配各項圖冊事宜,乃以掛號信函將通知相對人,惟 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 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新埔 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函一件、退回通知之 信封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一件、新埔鎮仰德段506地 號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一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新竹縣 政府函影本二件、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區重劃會章程影本一件等為證。
三、惟查,本件相對人陳彩玉即陳彩妮係設籍在新竹縣新埔鎮○ ○里○○路○○○段000巷0弄0號,此經聲請人提出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上址向相對人寄發通知 信函,雖均遭退回,此亦有聲請人所提之掛號信函附卷可憑 ,惟查,前開遭退回之信封係載明「招領逾期」而退回,尚 非以「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等事由退回,是上開情形 僅堪認定相對人陳彩玉即陳彩妮未於期限內前往郵局領取信 函,尚難遽認相對人已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 開公示送達要件尚有未洽,是聲請人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