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彭希平
相 對 人 謝勝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 土地重劃辦法第32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有關自辦市地重劃區 之土地分配各項圖冊事宜,乃以掛號信函將通知相對人,惟 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 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新埔 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函一件、退回通知之 信封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一件、新埔鎮仰德段367地 號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一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新竹縣 政府函影本二件、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區重劃會章程影本一件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設籍於新竹縣湖口鄉○○村0 鄰○○街000巷0號,經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之通知信函, 其遭退回之信封固係載明「招領逾期」而退回,而非查無此 人或遷移不明,惟相對人實際上未居住於上址,且目前行方 不明乙節,已經本院依職權委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派員查證屬實,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縣北警偵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 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 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公示 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