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324號
SCDV,104,司聲,324,201512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彭希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維俊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 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就戶籍所在地之投郵,經郵局以招領 逾期而退回時,相對人之居所均非不明,相對人或因外出未 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能於投遞時在場,尚難謂相對人 已遷移不明,致使聲請人無從知悉其住居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公告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分 配各項圖冊,函知相對人於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內 前往閱覽,惟因郵局將上開信函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 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函、退件 信封、土地登記謄本、新竹縣政府函、重劃會章程、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惟查,本件相對人設籍在新竹縣新埔鎮○○路○○○段0000 巷00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可稽,又經本院函請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查訪結果,相對人仍居住於上址,有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04年12月2日函為憑。聲請人依上址 向相對人寄發通知函,雖遭退回,惟查,前開遭退回之信封 係載明「招領逾期」而退回,並非以「查無此人」或「遷移 不明」等事由退回,是上開情形僅堪認定相對人未於期限內 前往郵局領取信函,尚難遽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 情形,核與前開公示送達要件尚有未洽,是聲請人公示送達 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