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彭希平
相 對 人 彭玉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公告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分 配各項圖冊,函知相對人於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內 前往閱覽,惟因郵局將上開信函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 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函、退件 信封、土地登記謄本、新竹縣政府函、重劃會章程、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設籍於新竹縣竹北市縣○○○ 街000 號,經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之通知函,其遭退回之 信封固係載明「招領逾期」而退回,而非查無此人或遷移不 明,惟相對人事實上未居住於上址乙節,已經本院依職權委 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派員查證屬實,此有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4年12月8日函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 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公示送 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