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楊嬋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思潔、張弘翰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法 院裁定強制執行,惟查票據付款地為嘉義市,並非在本院轄 區,有本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台灣嘉 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 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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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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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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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2月13日 │92,800元 │92,800元 │ 未 載 │100年2月13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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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年2月13日 │112,000元 │112,000元 │ 未 載 │100年2月13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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