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325號
SCDV,104,司促,9325,2015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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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25號
債 權 人 羽軒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秉樺
債 務 人 董瀞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至聲請人聲請票號TS-NO-035361、TS-NO-03
  5363、TS-NO-035364、TS-NO-035365之本票部分,因聲請人
  聲請時,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此部
  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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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羽軒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