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564號
SCDV,104,司促,10564,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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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何宛兒
      莊秀鳳
      何賴金花即何萬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何賴金花於繼承何萬德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何
  宛兒、莊秀鳳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玖仟零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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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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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589,002     │102.11.1~103.5.28 │1.83 │自民國102年12月2日起至│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3.5.29~清償日止 │2.83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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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