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
債 權 人 禹信有限公司
王蔡珠香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葉伯煒等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
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
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個人,應提出請
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4年12月4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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