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432號
SCDV,104,司促,10432,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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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
債 權 人 禹信有限公司
      王蔡珠香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葉伯煒等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
        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
        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個人,應提出請
        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4年12月4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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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禹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