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59號
SCDV,104,司促,10359,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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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5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傳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傳聖於民國94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55267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
  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
  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
  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
  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上開借
  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5267元整,及自民國094年0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
  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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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