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32號
SCDV,104,司促,10332,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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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32號
債 權 人 廖正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加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新台幣伍拾萬元部分,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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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