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2號
債 權 人 翊宸設計
法定代理人 彭上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玉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翊宸設計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
獨資或合夥)。
②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訴訟標的所載與請求
金額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