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232號
SCDV,104,司促,10232,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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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2號
債 權 人 翊宸設計
法定代理人 彭上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玉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翊宸設計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
        獨資或合夥)。
       ②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訴訟標的所載與請求
        金額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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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