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債 權 人 趙明堂 黃盈楨 阮玉亭 阮氏鸞 武金菊 梅欣 翁淑樺 謝江林 阮氏川 林廖麗珠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范琇為、潘氏金賢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二、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范琇為、潘氏金賢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各債權人對債務人范琇為、潘氏金賢請求之金 額為何? ③債務人范琇為、潘氏金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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