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166號
SCDV,104,司促,10166,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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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債 權 人 趙明堂
      黃盈楨
      阮玉亭
      阮氏鸞
      武金菊
      梅欣
      翁淑樺
      謝江林
      阮氏川
      林廖麗珠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范琇為潘氏金賢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范琇為潘氏金賢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各債權人對債務人范琇為潘氏金賢請求之金
        額為何?
       ③債務人范琇為潘氏金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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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