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8號
SCDV,104,再易,8,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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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關仲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
(即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間再審之訴
事件,依再審原告再審之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68,000元,應徵裁判費2,65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
1,770元,尚須補繳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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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